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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不容“轻拿轻放”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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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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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如何落实“两个责任”,这就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充分认识“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需要各级党委、纪委细化对“定责”的设计、强化对“履责”的指导、硬化对“失责”的追究,共同推进将“两个责任”落实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

  基层落实“两个责任”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工作实践中,基层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具体反映在工作上不愿抓、不会抓、不真抓三个方面。

  责任意识淡薄,不愿抓

  一些党组织负责人仍然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党委只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党委主要是提要求、听汇报,仍想“只挂帅、不出征”;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把“一岗双责”的要求仅仅理解为自己带头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就行了,对下属要求不严,管理约束不多;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认为查办腐败案件会影响单位业务发展,不重视、不理解、不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有的单位片面注重业务工作,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只是做做虚功,认为发几份文件、开几场会议、签几份责任书就可以了,使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脱节;有些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形同虚设,个别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意识淡化,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主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情况。

  业务素质不过硬,不会抓

  一些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学习不够、认识不清、把握不深,履行组织领导责任缺位、错位,该抓的没有抓、该管的没有管、该协调的没有协调;研究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缺乏指导性和针对性,推进落实工作方法老套、措施不力。一些基层纪委只满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初步到位,对如何进一步深化“三转”缺乏认识、缺乏方法、缺乏创新,由此带来的问题则是在反腐败工作新任务新要求下处处被动。

  工作作风不务实,不真抓

  一些党委一把手在履行主体责任上搞形式主义,表率作用发挥不好,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没有真抓,在落实主体责任上缺乏担当。有的基层纪委在开展责任追究方面有时会受到压力和阻力,责任追究手段常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较少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基层纪委对本地区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监督检查不力,督促、巡查、指导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不到位。

  落实“两个责任”,“明责”“问责”要共同推进

  从具体情况分析来看,以上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问题,党的观念淡薄是根本原因,制度不健全是制约瓶颈,责任追究不力则是关键所在。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各级党委、纪委细化对“定责”的设计,强化对“履责”的指导,硬化对“失责”的追究,主动担当、探索创新、共同推进。

  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将“两个责任”内容纳入各级党委学习内容及各级干部培训重点内容,消除认知模糊问题。必须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到“两个责任”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分提并论,是纪检监察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是对反腐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刹风肃纪片面认识的强势纠偏。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纪委履行“两个责任”的自觉性,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党风廉政建设也是政绩的理念,正确处理好“主角”与“配角”的关系,促进“两个责任”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各责任主体主动作为,各司其职。

  加强制度设计,明晰固化责任

  各级党委要紧紧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求,挂帅出征就要做到既领导又指导,该党委安排部署的工作就不能由纪委去安排部署,该由党委出台的制度规定就不能以纪委的名义出台,该以党委行文的文件就不能以纪委的文件行文。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主要抓手,把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作为自身职责,研究明确主体责任内容。各级纪委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职责,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确保突出主业主责。各级党委、纪委要根据明晰细化的要求,向社会公布“两个责任”清单,主动接受党内外监督。

  层层传导压力,增强落实刚性

  构建责任分解网络体系,推行“项目化”、“精细化”、“网格化”的责任分解模式,分时段、分阶段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行分别定责、分类建账、定格消项。党委主要领导要有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 主动担当,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制定的责任清单和分工要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监督。通过约谈提醒、签字背书、述责述廉、组织评议、检查考核、问责追究等形式,建立责任传导机制和落实机制,逐级把责任压下去,确保上下贯通、层层负责。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检查中要综合运用听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问卷调查、走访查看等多种形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和移交,并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按照责任制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考核评价原则,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标准。考核要注重日常工作,把日常工作督查、专项检查等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促进各单位抓日常、抓平时;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开展专业民意调查,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围绕“四种形态”,依据责任追究办法,运用多种问责手段。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该组织处理的坚决处理,该纪律处分的坚决立案查处。要实行连带责任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体现责任追究刚性,责任追究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适时进行通报,增强责任追究的震慑力。(宁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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