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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不是惩治随地吐痰的“痰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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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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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用不是惩治随地吐痰的“痰盂”

  来论

  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吐痰……长期以来,这些不文明行为一直处于道德层面,大家都只是知道这样做不好,而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不过,在杭州,这样的情况将成为历史。从今年3月1日起,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车外丢烟蒂、抛果壳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违者将受到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被记录个人信用信息。

  老实说,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车外丢烟蒂、抛果壳等不文明行为属于社会公德问题。此番杭州市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虽不妨可以一试,但笔者认为,个人征信系统针对的是失信者,并不是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筐”,更不是整治“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痰盂”。

  所谓信用,指的是依附在人与人或单位之间以及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在伦理道德层面,信用即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以“诚实守信”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践约”行为。在法律层面,“诚实守信”作为调整人与人、单位之间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恪守诺言。

  而随地吐痰呢?从构成信用的主体和相互关系看,其主体只不过是不文明行为者与社会公德或法律,相互之间的关系只不过是自律或强制遵守的法律关系,二者既非人与人或单位的信用主体,也非有约定在先的经济或社会关系。在不存在信用相对人和约定的前置条件下,遑论信用、失信?

  说到底,遏制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车外丢烟蒂、抛果壳等不文明行为,一靠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二靠适度法律的调整。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车外丢烟蒂、抛果壳等不文明行为无关个人信用,别把个人征信系统当成随便可用的工具。

  □纪卓瑶(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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