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慈善法》放开公募限制 释放自由活力
《慈善法》放开公募限制,释放自由活力
- 社论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九
慈善法草案删除禁止性规定条款,呼应了动态化的社会诉求。尤其在公募权上,用类似备案制的模式替代了行政审批准入和特许制,无疑利于释放民间社会的活力。
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而作为“中国首部慈善领域法规”的慈善法修改,也被认为是两会重要看点。
在两会议程的预热下,关于慈善法的讨论正越来越热烈。时下民间的志愿精神和参与意识在灾难砥砺下正蓬勃生长,可部分慈善机构、个人的不规范操作乃至骗捐案例,又让慈善方面的争议频起。在各种背景因素的影响下,此次两会对慈善法草案的审议,将把中国慈善事业带往何处,也备受关注。某种程度上,慈善法“定稿”能否以良法面目呈现,也是体现两会参政议政质量的“硬指标”。
而这次,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最受关注的,无疑是关于公募权限的规定的变化。草案一审稿不仅禁止个人募捐,还明确提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只能通过有公募权的第三方代为募资。而二审稿中,这条禁止性规定则被删除,虽然公募活动需要有公募权的资质,但现有组织基本上都能通过相对宽松的模式获得公募权。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慈善组织都能低门槛地变为公募组织。
这一技术性的细节变化,有着强烈的立法技术启示。大陆法体系拘泥于文本而缺乏弹性,往往立法赶不上社会变化的速度。此前已实施多年的关于公募权的限定,因出台后就无法适应大量体制外慈善组织培育的情况,就严重滞后于社会实践。目前还在生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就仍是将公募权按照行政权力的模式,切割成全国性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基金会和慈善组织都不能合法公募。
对本身就对应相应行政级别的慈善机构而言,这样的立法能很好地匹配。可在更多非官方色彩的慈善机构涌现后,加之互联网技术对物理意义上地域概念的冲击,这样的规定已很难与实践结合,变成名存实亡的法律条款。社会活动中如何区分公开募捐与非公开募捐找不到清晰的界定,地区性募捐权力在网络上也没有了边界。
这些在实践中被不断突破的法律条款,不仅起不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反而成了民间慈善机构难以发展壮大的阻碍。很多民间机构即便谨慎地自我设限,也无从避免因法律掣肘而衍生的某些泡沫式话题之困。现实中,一些个人在网络上编造不实信息动辄能获得大量募捐,还有一批公益组织苦于资金匮乏,却因法律限制无法进入主流的网络公募渠道筹款。
而如今,慈善法草案删除禁止性规定条款,就意在呼应动态化的社会诉求,避免了法律颁布即被不断违反的尴尬,能更好地平衡政府监管之需和民间慈善对自由活动空间的呼声。尤其在公募权上,法律用类似备案制的模式,替代了行政审批准入和特许制,无疑更利于释放民间社会的活力。
慈善活动更多属于民间的私域,在这里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该更多地去规范那些会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对于高速变化社会中的慈善而言,当下最好的经验明天也可能落伍,法律硬性规定可为的范围可能很快就不可为。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更多的自由,是《慈善法》公募权利条款变更带来的立法技术启示录,而在简政放权已嵌入此次两会很多议题“内核”的语境中,这种因时调整、及时放权的姿态,也理应成为很多制度改革、政策优化的“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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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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