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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一民案三年一审,疑被法官隐匿证据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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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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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我们被告延迟交付工程,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有问题,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工程修复费、工程质量鉴定费、违约金,一审判决根本没有基本证据支持。本案立案后是由一审法院法官代原告主张证据、主张权利、配合原告制造证据促成的,我们肯定不服。现在我们已经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信中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判。”被告方代理人韦先生告诉记者。韦先生还称,这个民事案件一审审了31个多月,被告提供的关键证据《会议纪要》、8号仓库提前使用的照片、《宾阳气象站降雨日统计表》等,不是被主审法官故意漏查忽视,就是被有意隐匿。同时,一审判决回避忽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

 

  原告诉: 工程不合格索赔410万元

 

  2011年6月5日,广西宾阳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下称聚丰米业公司)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联泰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广西宾阳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宾阳县芦圩镇的30×54米散装仓库工程发包给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定于同年10月30日竣工。

 

  2013年2月6日,聚丰米业公司将福建联泰公司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诉讼理由为福建联泰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屡屡违约:一是延期交付工程,直到2012年9月12日才竣工,扣减经过其同意的顺延天数,福建联泰公司延期了71天才交付;二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合同规定土建保质期为1年,但工程交付不到一个月,就先后发现第一敖间、第二敖间、第三敖间地板出现积水、回潮现象,导致部分存放的稻谷发霉;第四敖间在未堆放任何东西时地板出现回潮、开裂等质量问题,故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福建联泰公司赔偿其违约金、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共计410多万元。

 

  2013年2月7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组成由法官廖国伟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

 

  被告辩:不存在违约,工程系未竣工验收交付先使用





  被告福建联泰公司辩称,30×54米散装仓库建设工程系一个整体,只是分隔成5、6、7、8号四个仓库而已。一、无延期交付工程的情况。仓库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设工期为148天。从合同签订日2011年6月5日开始计算,至2012年8月26日原告擅自使用仓库,总日历天数448天,按《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减除:下雨天顺延误工226天,原告指令延迟开工误工期9天,孔桩超深开挖追加补给工期30天,补给验桩基工期7天,节假日7天(扣除重叠雨天4天),孔桩保养期补给工期14天(扣除重叠雨天8天),孔桩检测补给工期21天(扣除重叠雨天4天),停电误工2天,原告聚丰米业公司迟延拨付工程进度款误工42天(扣除重叠雨天16天),共计误工天数为326天,实际施工时间为122天,提前了26天交付仓库建设工程。二、本案工程经竣工验收为合格。原告擅自使用本案工程后,2012年9月12日,原告12聚丰米业公司又组织宾阳县设计院、广西粮食设计院、宾阳县恒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员对仓库建设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意见均为合格工程。三、原告在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聚丰米业公司在仓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8月26日、28日、30日及9月4日使用第一敖间、第二、第三、第四敖间(即5号、6号、7号、8号仓库)装存稻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请求宾阳县人民法院驳回聚丰米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福建联泰公司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工程工期明细表》、《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会议纪要》、宾阳气象站降雨日统计表、聚丰米业公司提前使用8号仓库的照片、《停电情况统计》《原、被告账户往来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福建联泰败诉,疑似主审法官隐匿关键证据

 

  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31个多月后,于2015年9月27日对该案一审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福建联泰公司赔偿原告聚丰米业公司损失费、仓库工程修复费、工程质量鉴定费、价格评估费、违约金等,共计110多万元。

 

  福建联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韦先生认为,本案的判决有失公正,主审法官没有采信被告提供的关键性证据。一、本案审判长廖国伟在2015年2月13日的庭审中用福建联泰公司代理人听不懂的宾阳当地语言向聚丰米业公司代理人授意,然后再用普通话诱导询问聚丰米业公司的代理人:“原告是在2014年9月份使用8号仓库是吗?”聚丰米业代理人韦印飞回答:“是在2014年9月30日使用8号仓库。”其目的是回避福建联泰公司在2014年12月13日的庭审中提交的聚丰米业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开始使用本案诉涉工程8#仓库的照片。既然原告在法官的提示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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