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富二代私刻印章招商 上海投资商被蒙骗
上海投资商汤女士反映,她在江苏省南通市启东投资餐饮业,可当其手持商铺租赁合同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无法办理,需要改合同”。汤女士了解发现,合同另一方“启东市吉买顺商贸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印章竟然为商场老板陈某私刻的,蒙骗上当的她决定要讨要一个说法。
富二代私刻印章招商引来上海女商人
汤女士说,2015年初,南通市启东商人陈某以吉买盛超级生活广场名义对外招商,我经亲友介绍到实地查看,认为依靠吉买盛这个国内知名品牌聚人气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决定在此投资餐饮业。4月底,我和招商部工作人员先是达成口头协议,租赁“一楼下口第二间”,面积为60平方米。5月1日,我与湖北武汉某餐饮公司签定加盟协议。我在5月4日和陈某签定正式《吉买盛购物中心租赁合同书》,陈某作为合同中商铺出租方、甲方盖的印章是“启东市吉买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签定后,我组织人员到武汉学习培训、采购食材,5月中旬开始请工人装修,6月6日试营业。
汤女士于5月5日和6月10日,通过手机银行分别向陈某支付4000元和44000元,总计48000元房租。
“我怎么都没有想到陈某竟会用假公章和我签订合同,来欺骗我们投资商,因为陈某父亲身前是启东市有名的富商,他没有必要这样做”,汤女士说,9月份,我持《吉买盛购物中心租赁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被告知我与甲方,即陈某的“启东市吉买顺商贸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印章是私刻的,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这下把我给整懵了,不是明显在骗人吗?就单纯私刻公司印章一项也涉嫌犯罪了呀!”经汤女士进一步咨询工商部门得知,陈某也没有被授权使用吉买盛品牌,涉嫌严重虚假招商。
感觉上当受骗的汤女士决定要向陈某讨要个说法,要求其赔偿投资损失,其提出与陈某沟通协商,但是对方一直置之不理。
报案过程如周游列国举报人受威胁
陈某用私刻的公章签定合同是不争的事实,所签商铺租赁合同也应为无效合同,汤女士理应可以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可是,陈某依仗自己在当地有人有势,对汤女士根本不理不睬。无奈,汤女士只得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9月15下午,汤女士到启东市公安局报案,举报陈某私刻印章、合同诈骗。她说明来意后,被告知让其去城西派出所。她在城西派出所等待10分钟见到相关办事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后,又被告知要到开发区派出所。开发区派出所初步了解后,又建议她去经济科立案。汤女士又转到启东市公安局经济科,被告知无法立案,说此案不是他们管辖范围,应该去刑侦大队报案。
9月16号上午,汤女士到了启东刑侦大队说明来意后,办事人员当着举报人的面拨通陈某电话,简单地了解一下情况,同时问陈某启东吉买盛与上海吉买盛是否有关系等。接待的警察挂掉电话对汤女士说:“够不成合同诈骗,你说印章是伪造的,你能说出是伪造哪家的吗?既然已经来报案,形式上做个笔录,这是我们的流程”。
汤女士到刑警队报案当天晚上,便接到陈某母亲打来的威胁电话,责问汤女士:“你为何跑那么多部门,累不累?我儿子年龄不大但是后面有人撑着。你不要浪费精力和时间。我们把商铺租赁给你,收取你房租费合情合理。”
对于陈某私刻公章刑警队不予立刑事案件的问题,汤女士多次向刑警队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刑警队负责人在向启东市公安局汇报后,于9月29日向举报人汤女士下达了启公(刑)不立字【2015】4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你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控告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公安办案避重就轻受害人欲将维权进行到底
汤女士对《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决定不服,立即向启东市公安局申请复议。10月15日,启东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之后,汤女士再次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复核。经过漫长的等待,11月27日汤女士终于等到了南通市公安局的《刑事复核决定书》,该决定称:陈某的行为违反工商管理相关规定,属于行政法规调整范畴,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明知陈某是私刻公章、冒用知名品牌虚假招商而不立案查处,反倒对受害人说“你说是伪造公司印章,伪造谁的?”玩所谓的文字游戏,是严重的包庇行为。
媒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陈某利用私刻的公司印章招商,受害的远不止汤女士1户,但是大部分投资商听说陈某家族在地方的势力都选择了沉默。
吴姓商户说,我们交租赁费给陈某,开给我们的收据落款单位是“启东市吉买顺商贸有限公司”,签合同的落款是“启东茂源食品经营部”,“两个印章不一致。我觉得被骗了,拨打110报警,警察来了说没办法处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铺老板说:“今年6月份,我们启东吉买盛超级购物广场消防不达标却能如期开业,那是因为陈某乘周末带启东市消防大队领导去上海‘潇洒走一回’搞定的。”一名商铺老板说:“我们将陈某冒用知名品牌、私刻公章招商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举报到启东市工商局,工商局非但迟迟不查处,反而指责我们商铺无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要求处罚我们。”
媒体记者致电陈某,对于私刻公章的问题陈某只说“我没什么可说的”,随即挂断了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专家指出,涉及到本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权力去拥有上述单位印章,但你却找人去伪造印章,那么你就构成了刑法中第二百八十条的罪名。
日前,汤女士已依法向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控告,请求检察机关行使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权利。“无论陈某他有什么背景,我都会坚持到底的”,汤女士说。案件进展情况媒体将继续关注。(洪浩刘劲)
- 标签:
- 编辑:刘柳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