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遇案件“执行难” 合法裁定确保高效执行
中国网讯(范英建)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负债3700万,辽宁一镇政府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该报道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再次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推到了社会的聚光灯下。对于最高法周强院长今年两会期间表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社会公众也极为关注。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精神,努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也表示:目前有部分法院存在具备执行条件,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也有部分法院存在对审结完毕的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的情形。
例如,位于深圳市闹市区的一地块被法院错误拍卖,而法院在后来也进行了纠错,重新下发了裁定书。但是,这个已生效的裁定书至今未能执行,导致该地块闲置超20年之久,并成为执行难的典型案例。
深圳中院勇于纠错依法重新裁定
此前,人民网曾以《深圳闹市区一地块闲置逾20年 被通报5年仍未获处理》为题报道深圳一地块的闲置多年未获处理的新闻事件。
该文报道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学北侧编号为T402-0014地块,如果从1994年的出让时间算起,这宗地块已经在闹市区闲置了逾二十年之久。该地块曾出现在2010年国土部核查通报的全国闲置土地黑名单中。
据了解,T402-0014地块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项目地块在1994年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出让给深圳市圳宝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分别占该项目地块45%(自用)和55%(可进入市场)的权益。
在1997年前后,由于中建公司自身原因,中建公司退出了T402-0014地块项目的权益,经深圳市国土部门批准,其所拥有的该地块55%的项目权益由深圳市雪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继,也就意味着该地块至此由圳宝公司和雪纳公司分别拥有项目地块45%和55%的权益。
几乎与此同时,该地块权益方之一圳宝公司因债务问题遭诉,1997年,深圳市中院因圳宝公司债务纠纷,下达(1996)深中法执拍字第399号民事裁定,将该T402-0014地块100%的开发权益拍卖以清偿公司债务,竞得方为深圳市锦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随后,雪纳公司以拥有深圳市中院裁定拍卖物T402-0014地块55%的开发权益为由向深圳市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深圳市中院在2004年立案并对T402-0014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对雪纳公司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历经近十年的审理。之后,深圳市中院在2011年7月下达的(2010)深中法执监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院将T402-0014地块100%的权益认定是圳宝公司所有,属于对案涉地块的权属没有查清,将其全部作为圳宝公司的财产予以拍卖亦是错误的,该拍卖裁定违法,应予撤销。雪纳公司对本案的异议请求部分理由成立。”随后,经锦银公司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复议,深圳市中院于2013年7月又下达(2012)深中法执外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T402-0014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55%权益的执行。”
深中法执外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
该地块从1994年出让后,由于法院的原因,受让方、竞买方均无法对该地块进行开发,闲置至今已逾20年。
事实上,对于T402-0014地块,目前深圳市中院共有两份生效裁定书,即关于锦银公司拥有该地块100%权益的裁定书和中止该地块55%权益执行的裁定书,据两家公司的代理律师介绍,之后深圳中院理应对未中止执行、属于锦银公司所有的45%的权益过户提供法律支持,解除地块查封。但是,深圳市中院对此搁置。
深圳国土规划委至函中院请求加快案件执行
雪纳公司和锦银公司于2014年8月在给深圳市国土部门的申请书中共同表示:“愿意本着从大局出发、实现国有土地的价值、和谐互惠,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依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完善用地手续以便启动合作开发。”
深圳市国土部门在接到上述两家公司的申请书后,向深圳市中院发出了一份《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建议在相关执行案件中加快盘活T402-0014宗地的函》,在该函件中,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认为,该宗地尚未解除查封,法律手续尚不完善,建议市中院加快相关执行案件的处理工作,国土部门将依法予以协助,以便尽快将该宗地盘活。但是,在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给深圳市中院去函后,至今并未有任何回应。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建议在相关执行案件中加快盘活T402-0014宗地的函》
2010年,由于该地块多年闲置未果,被国土资源部核查通报,并被列入全国闲置土地黑名单。事实上,该地块也曾因闲置问题多次被相关部门通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相关人士曾对媒体表示,现在T402-0014地块之所以闲置20余年,无法顺利完善地块后续的用地手续,主要是由于法律手续不完善,这宗地块一直处于查封状态。对深圳国土部门而言,对处置这宗闲置土地也无能为力。
深圳政法委、中院表示将正面面对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那么,该案件审理加执行已长达20年之久,这样超长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相关当事人质疑称,如此长的审理执行时间也给各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审理长达20年未结案,就算从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后算起也有5年时间依然未能执行,这起执行难案件的背后是法院的不作为,也是其懒政惰政的一种表现。”一位了解案情的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
近日,中国网联系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和问题予以采访。该中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称,就该案件将尽快给领导汇报,再由主审法官进行书面问题回复,保证采访问题不会石沉大海。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接到任何回复。
深圳市政法委相关部门对此事称:原则上对于个案政法委不予干涉,但如果发现法院在办案中涉及渎职、违法违规等问题,政法委将联合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
破解"执行难"深圳中院应争做表率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
事实上,在今年3月份的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曾表示,全国法院系统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穷尽执行措施;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由此,今年成为了最高法向执行难问题宣战的开局之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召开了 “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强调,要明确方向,准确把握“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思路。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有法律界人士对中国网表示:作为改革开放先头兵的深圳特区,不仅要在经济发展层面做出垂范,更应该在严格执法、守护司法公平正义方面成为楷模,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最高法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消除司法机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为特区的经济发展更上一层楼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同时,也为全国法院系统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开局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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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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