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披露亿元股长被遣返细节 其曾誓言死也不回国
图为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5月9日15时29分,时隔4年,卷走9400万元、“红色通缉令”百人名单中的“2号人物”、人称“亿元股长”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2015年3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部署2015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决定4月启动“天网”行动。李华波被成功缉捕,成为“天网”行动开展以来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的重要战果,也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首个成功的国际执法合作案件。
信中认下所有罪责
“2007年11月起,我私自在信用社城区分社开设一个公司账户,从外面刻了一枚印鉴,从那时到现在总共挪用基建资金9850万元到此账户,并把钱转出去,全部用于澳门赌场赌博。”李华波2011年写给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的信中这样交代自己的作案经过。
2011年春节前夕,李华波告诉邻居,自己全家要到海南过年,事实上,这是一次预谋已久的出逃。2011年1月30日,李华波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先行到达新加坡。
临行前,李华波共写了3封信,一封通过其妹夫黄贵生转交给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另外两封交给自己的作案同伙徐德堂、张庆华。
在信中李华波将所有事情一人扛了下来。“账上资金的数额张庆华可以算清楚,因为他做过会计,但此事绝对与他无关,也与股里其他人无关,与城区信用社无关……父母都已年迈,自己将亡命天涯,不知所终,在此,我承诺,只要有机会,一定归还这笔款项。”
位于江西省东北部的革命老区鄱阳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2010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仅有4.1亿元。李华波当年卷走的9400万元,接近全县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这起“小官巨贪”案件震惊全国。
201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夫妇发布红色通缉令,并向新加坡国际刑警发出协查函,检察机关开始追捕李华波的漫漫征程。
出境豪赌输掉巨资
2011年2月13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李华波等人立案侦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集中全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精干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分成审讯、外查、追逃、综合、后勤5个小组,当晚全部投入案件查办工作。
鄱阳县检察院侦查查明,李华波、张庆华、徐德堂等人先后16次开具转账支票,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印章保管人张某的信任,在转账支票上加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财务管理专用章”或者加盖伪造的“鄱阳县财政局基建财务管理专用章”,从县财政局设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分社的基建专户转出基建专项资金8500万元至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又从该专户转出基建专项资金900万元至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分社“应解汇兑款项”上。然后,将赃款分多笔转至以同案犯黄贵生及徐爱红等人名字设立的银行账户提现或转账。
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汪太平告诉记者,赃款从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户转移到几名犯罪同伙手中,经过五级转账,整个过程转账和提现总计614笔。最终,李华波分得约7200万元,徐德堂分得1600余万元,张庆华分得500余万元,黄贵生分得105万元。
4年间,在从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户转移赃款到锦绣公司过程中,李华波等人转账最少的一次为70万元。准备出逃的前一年,也就是2010年,李华波加紧犯罪脚步,一年5次转移赃款累计5900万元,其中最多一次达1500万元。
赃款到手后,李华波通过洗钱手段,将2700余万元赃款转移到徐爱华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将249万余元赃款转移至新加坡,用于办理移民手续及在新加坡购买房产。
李华波一边实施犯罪,一边频繁出境。鄱阳县检察院侦查了解到,2007年至2011年,李华波先后前往柬埔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累计出境52次,出境天数达231天,除消费外,李华波等人赌博成性。
侦查人员发现,李华波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后到澳门进行赌博。澳门检察院提供李华波等人在澳门娱乐场所赌博的详细记录显示,2008年4月29日至2011年1月30日,李华波在澳门赌博,累计投注金额近30亿港元,输掉3400余万港元;同案犯徐德堂累计投注金额11亿多港元,输掉2200余万港元。
启动没收赃款程序
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以涉嫌洗钱罪拘捕李华波、徐爱红夫妇,后两人被取保候审。随后,新加坡法院3次发出冻结令,冻结二人共计约545万新元的涉案财产,包括4套房产和约260万新元存款。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可对腐败犯罪人员失踪、逃跑、死亡或者缺席无法起诉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我国可以向其他公约缔约国请求返还贪官转移至国外的资产,但有些国家在协助我国返还贪官转移的财产时,要求我方提供刑事法院针对财产的没收令或者追缴的法律文书。
我国检察机关向新加坡请求返还李华波非法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就遇到上述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缺席审判制度,无法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给新方。因此,虽然早已查明李华波的犯罪事实,但对其转移境外赃款的追缴始终还差一股“东风”。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的办理带来重大利好。
修改后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4年8月29日,经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该案成为我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上饶中院认为,李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巨额公款转出后非法占有,涉嫌重大贪污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缉,一年后未能到案。现有证据证明,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355万元人民币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
今年1月30日,李华波的妻子携两个女儿回国自首。妻子、女儿回国了,贪污的赃款已被多次冻结,自己又深陷牢狱。慑于追逃行动的强大压力,在中央强大的政策感召和我国法律威慑下,已经穷途末路的李华波最终选择回国投案自首,并于2月2日向检察机关写下自首书。
“我自愿服刑完毕后回中国投案自首,自愿撤销在新加坡的所有诉讼,配合新加坡司法机关将涉案资产悉数归还中国政府。”曾在新加坡誓言死也不回国的李华波,在自首信中低下头。□记者刘子阳文/图
- 标签:
- 编辑:刘柳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