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索款陷囹圄 审讯录像“移花接木”二审有新解
向债主讨要欠款,却莫名陷入一场诈骗案件中。涉案人员被检方提起公诉,包括包建春。而在第一次庭审期间,包建春涉案的关键指证人当庭翻供。
而且,该指证人的警方讯问笔录和录像资料更像是一个谜:录像竟移花接木,穿插着与本案无关的“某强奸犯”的审讯视频。
对此,10月25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
在武进县人民法院一审时,包建春的辩护律师就曾指出,包建春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关键指证人当属被告之一的杜国锋。庭审时,杜国锋异常的翻供举动,引起律师注意,经仔细查阅,杜国锋的审讯笔录详细写明了作案过程,可同步录像资料却并未体现,尤其是在关键的“认罪部分”却充斥着“强奸犯”的审讯视频。因此,辩护律师提出,让警方提供完整的录像资料。
然而,一审时的辩护意见并未得到承办法官的采纳,也未列入判决书中。辩护人较多的重要辩护意见,法官规避了该问题,未对辩护人的辩护予以认可或反对的结论。因此,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未经庭审质证的供述作为判决的依据在程序上不合法。以大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被告人自认或指证他人犯罪的证据列入判决,也未经庭审质证。
包建春的家属向记者称,二审中“公诉方”对于杜国锋的审讯录像被掺入与本案并不相关的“强奸犯”的同步录像又有了新解释,检方称,是由于同步录像中磁盘空间不足,被延续的新的录像资料给充抵造成的。
但对于检方的这种解释,包建春家属表示难以接受,这样的证据缺失,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有条件的地区具备同步录像就应当提供,笔录资料与视频资料不一致,应当引起检方甚至法院的重视,更为关键的是,包建春本人的笔录资料都体现了认罪,可同步录像却并未显示其认罪的过程。
在二审的辩护中,包建春的辩护律师指出了以下疑点:
1、侦查机关侦查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其所提供的讯问笔录未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对于录像的问题,公诉人却称是“每次都有录像的,但后面的把前面的覆盖了。”该说法难以服众。
2、公诉人提供的录音录像与被告人的笔录相对照,可以发现众多问题。侦查人员的笔录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侦查机关擅自改笔录,将“包建春拿到多少钱”改称“包建春分到多少钱”。最后,侦查机关提交了包建春的录像,录像中明确侦查机关作了笔录,但是侦查机关却没有向法庭提交这份笔录。
庭审中,辩护人多次指出,一审承办法官未尽公正审判之责,以判决书否认了一审庭审,庭审形同虚设。但常州中院作为武进法院的上级法院,一定会客观公正的办理、办好此案。
案件未当庭宣判。相关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文/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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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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