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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亡18年 女儿伪造签名过户房产被哥哥告上公堂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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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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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去世18年后,还能为妹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提供手印和签名?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妹妹当年过户父亲名下房产秘密的张先生,开始怀疑妹妹张露向兰州市住房局提交了虚假资料,并骗取了房屋产权。对此,兄妹二人对簿公堂。11月9日,记者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检察院拒绝监督申请后尘埃落定,妹妹手中的房产证,被判无效。

 

  女子用亡父名义办理房屋过户

 

  张先生与张露(化名)系兄妹,父亲张老先生于1991年7月8日去世。1998年5月20日,父亲生前单位将一套住房出售给张老先生,并于2005年8月23日由兰州市住房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张老先生,并规定该房屋未经批准不得上市。2009年8月,张露拿着房地产买卖契约、声明、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向市住房局申请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2009年9月16日,市住房局为张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9月20日,张先生母亲去世,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张先生发现,父亲名下的房产在父亲去世后竟过户给了妹妹张露。随后张先生来到市住房局,查看了张露提交的过户申请材料发现,张露向市住房局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竟是2009年8月14日,且上面有老父亲的签名和手印。

 

  法院判决“撤销产权证”女子申诉被驳

 

  张先生认为,市住房局对张露提供的虚假过户材料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该房产过户行为属于违法,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住房局颁发给张露的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城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张露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示,与其父签署的日期为2009年8月14日,但其父已于1991年去世,故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作为房屋登记申请人申报本案涉案房产转移登记的事实依据,综上,由于张露申报不实,因此,市住房局作出的房产权属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张露的房产证。

 

  一审宣判后,张露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宣判:驳回诉请,维持原判。之后,张露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认为,本案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张老先生)签订主体事实上不存在而直接导致房屋登记结果错误,原审法院对违法的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直接予以撤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省高院裁定“驳回张露的再审申请”。

 

  2015年5月25日,在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张露向兰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兰州市检察院查阅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决定不支持张露的监督申请。(兰州晨报 记者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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