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不赡养判分遗产 法官称公平合理
“孝”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千百年来一直作为伦理道德之本、行为规范之首,而备受推崇,一直有“百善孝为先”的宗旨。中国孝文化源远流长,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历史上流传着许多孝敬父母,尊君爱国的动人事迹,在今天仍为人们津津乐道、传颂不休,成为培育中华传统美德的母本。
山东省临沂市历史悠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作为闻名全国的革命老区,不仅拥有可歌可泣的红色文化,孝文化也深入人心。在民间广为流传的《二十四孝》的故事,其中有7个孝子的故事就发生在临沂。
公元2015年12月1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兰民初字第6621号民事判决书,判给连续11年对母亲不管不问的被告人周大(化名)、周二(化名)每人分得其母“遗产”的10%。此判决一出,一片哗然……
法院判决的赡养费至死分文未见
家住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西南坊村的周某和妻子周蒋氏,生前共育有三男两女五个子女。周某先后操持着两个女儿结婚出嫁,又给长子周大、次子周二盖上房子、娶了媳妇。等到小儿子周三(化名)该娶亲成家的时候,周某夫妇已经年过花甲,已经没有能力再为周三操持盖房娶亲。
周三告诉记者,1989年12月18日,按照传统风俗,父亲找来了叔叔和舅舅,对家产进行了分配。当时大哥的房子是三间草房、二哥的房子是三间瓦房。参照当时的房屋价值,决定当我盖房时,大哥援助200元、二哥援助600元,也就是各出一间房子的钱,各人居住的房子和树木及财产归个人所有。我们兄弟三人在契约上签了字、画了押。但真的到了我盖屋时,大哥、二哥视契约为废纸,一分钱也没往外掏。
1997年正月父亲去世后,73岁老母亲的晚年生活该怎么办成了当时急需解决的问题。经村干部协调,大哥、二哥都拒绝了接纳老母亲进各自家门。他们不要良心不尽孝道,我不能跟着他们做不孝子。我就和妻子就把母亲接到了家中,共同居住生活直到去世。
这十几年的时间,周大、周二及其家人对母亲的生活不但不管不问,反而时常对其打骂,村委、舅舅曾进行过多次调解,仍没有悔悟。后来殴打母亲时“110”多次出警制止。庄邻给母亲提起周大、周二,母亲都说不认识他们。早在1997年周二就将母亲殴打致伤,将母亲的衣物扔到门外,派出所处理过;2000年春天,因为母亲的地在他们家里种着,母亲到他们家里要粮食,周大不但不给,还说他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到周二家里去要,则对母亲说“我没有你这个娘,你也没有我这个儿。”母亲问你没我这个娘你是从哪里来的?周二说“是野的。”
2004年8月份,因母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索要赡养费,周大率领妻子、儿子上门将母亲殴打,并将母亲在地上拖拽,派出所出警将其一家抓获,罚周大1000元给母亲治疗费;2004年11月份周二又上门将母亲做饭用的锅、碗、瓢、盆、水缸、水壶砸碎、用镢头将锅台刨坏,把母亲吃的大米、面粉扔得满院子都是。派出所处理罚周二2800元赔偿损失。
2004年6月16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周大、周二支付母亲抚养费每人每年715.7元,两人拒不履行,并扬言“打官司请律师有钱,缴抚养费没钱!”法院多次强制执行(逮过二人),但二人至今没有履行,母亲直到去世也没有得到他们分文的抚养费。
因周大、周二人不赡养母亲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二人更加憎恨母亲。2007年母亲摔伤骨折住院3个月期间,二人及其家人不管不问。就在2008年4月,母亲临终前住院20天,也是如此,住院的各种费用分文不出。
母亲去世办理丧事时,按照传统风俗,村委及亲戚多次要求周大、周二到场为母亲披麻戴孝,但二人直到母亲去世后的第二天才到场。到场后大闹丧事、抢夺丧品,并向亲戚明确声明不继承遗产(实际上也没有任何遗产),各自一家人及其来奔丧的亲朋白吃白喝白穿孝,办理丧事支出的费用分文不摊,周二为母亲遗体火化支付了600元的费用,也被其要回去了。全部治丧费用都是我借钱承办的。就连母亲去世后的头七、五七、周年上坟,周大、周二及其家人都没有参加。
“冒出来的遗产”让手足对薄公堂
2008年周蒋氏去世不久,西南坊村的旧村改造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村两委制定的村民还建楼房分配方案中,对符合条件的已故村民,每人给予8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配额。
起初,周氏兄弟都没有在意,等到分房时,他们才知道母亲符合条件,享有优惠购买楼房80平方米的权利。面对这份冒出来的“遗产”,周大、周二坐不住了。他们向周三提出补齐20多年前时应该援助的盖房补助200元、600元,以及法院判决的每人每年715.7元的抚养费,以换取和周三平分80平方米的“母亲的遗产”分配权。
自从被母亲周蒋氏起诉以后的十几年来,周大、周二对母亲的生活不管不问,多次生病住院都不看望、不过问,去世了丧事分文不摊,连头七、五七、周年坟都不参加,这些足以证明周大、周二已经主动和母亲断绝了母子关系。这样的不孝子也有资格分遗产?不仅如此,周大、周二两家人也与一母同胞的两姐妹断绝来往,姐妹家中有喜事,请都请不动。就连姐妹俩的家门朝哪都不知道!
2015年7月3日,无奈之下,周三联合两个姐姐(周大女、周二女)作为原告对周大、周二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周大、周二对母亲周蒋氏享有的(80还建平方)遗产丧失继承权。
2015年7月6日,兰山区人民法院签发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这起“继承纠纷”案,并于同日签发开庭传票,于2015年8月17日8:45在南坊法庭审判庭开庭,案件承办人张纪超。
8月17日,周三等原告和诉讼代理人提前来到南坊人民法庭,代理人找到案件承办人张纪超法官,才得知这个案子已经到了南坊法庭庭长林令强的手里,并且林庭长今天不在,案子延期开庭。
后来,林令强庭长又告诉周三姐弟的代理人,他们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周大、周二对母亲周蒋氏享有的(80还建平方)遗产丧失继承权”没法判,建议撤诉后变更诉讼请求再重新立案。
2015年9月25日,审判员林令强、书记员陈明代表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兰民初字第410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不知什么原因,这份民事裁定书竟然出现了两个版本。一份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案,另一份的案由是“继承纠纷”案。
据周三姐弟的代理人称,撤诉后,为了重新立案,他大费周折,诉讼请求修改了多次都不通过。最后按照林令强庭长的意思,改成“依法对原被告继承母亲周蒋氏享有的80平方米优惠购发权(价值50000元)进行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才获通过。
2015年10月22日,兰山区人民法院签发开庭传票,案由还是“继承纠纷”,于2015年11月25日在南坊法庭审判庭开庭,承办人林令强。
庭审中,周大、周二共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李某进行辩护,认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分或少分的情形。二人当庭承认父亲去世后对母亲生活上没有照料、精神上没有安慰、生病住院没有看望和护理、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没有履行、住院医疗费用没有分担。但辩称对母亲没有任何虐待行为,已按照农村风俗进行送终,父亲去世后,我们想与原告共同轮流抚养母亲,但每次去接周三之妻均报警,几次派出所处罚均因为此事,不存在殴打老母亲。父亲去世后,周三要钱要粮,被告送大队多次。母亲去世后,火化钱1000元是周大(实际是周二交的600元,后又要回)所交,周大还承担了550元,周二400元,有用四间地皮钱折抵了殡葬费。
周三告诉记者,对于周大承担了550元、周二400元,其拿出的单据被当时的记账人员当庭否认。四间地皮的问题实际是我从我外甥手中转买而来,有村里的收款凭据。但法庭没有予以调查核实。他们说每次到我家接母亲我妻子都报警,几次派出所处罚均因此事,但凡有脑子的人都可以想想:把母亲接到自己家里赡养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为什么报警?既然是接母亲回家赡养的,派出所为什么处罚他们?按照他们的说法,派出所的民警不是乱用职权、伤天害理吗?
林令强庭长声称偶尔打骂母亲几次不算虐待。难道必须天天打骂才算虐待吗?照此逻辑,在林庭长的心目中,是不是偶尔受贿几次,也不能算是受贿?偶而枉法几回也算不上枉法呢?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原告周三、周大女、周二女诉被告周大、周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令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去世后,殡葬安排、开支等事宜多由原告周三主持、支付。”也就是说,法官认定了周大、周二的证言。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对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原告周三与其母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原告周大女、周二女尽到了基本抚养义务,被告周大、周二在其母亲住院期间没有尽抚养义务,在平时也很少尽到抚养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了当事人兄弟姐妹和睦团结并兼顾公平合理原则,本院确定遗产份额分配为原告周大女、周二女各分得14平米,原告周三分的36平米,被告周大、周二各分得8平米。……”
令周三及村民迷惑的是,本案从立案案由就是“继承纠纷”,撤来立去,到最后还是“继承纠纷”,法院是在拿人民群众当猴耍呢,还是为了增加法院收入?这是不是在浪费国家审判资源,人为增加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吗?
都说首问负责制,本案原本在张纪超法官的手里,为什么直到开庭当天才被告知案子到了庭长林令强的手里?而且还不在单位,要延期开庭。开庭传票送达以后不久,周大、周二就在村里扬言称,法庭里已经找好人了,也送上礼了,看看这个官司谁能赢。他们说的是真的吗?他们找的人是谁啊?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本应该是十分规范、严肃的、神圣的司法文书,但本案的这份判决书不知什么原因,改了一次又一次,最终还是存在多处错误。比如,原告周大女的住址本来应该是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判决书上却写的是“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周二女的住址本来是兰山区南坊(现改为柳青)街道办事处,判决书上竟然写成了根本不存在的“兰山区南方街道办事处”;里面认定的部分事实也是张冠李戴,把周二干的事情安到了周大的头上,周大反而替周二背了黑锅。给人感觉这份判决书像是小孩过家家似的。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什么“可以对分”的不对分,“应当不分”的还得到10%?
法律是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善良、正义得不到伸张,不孝、邪恶得不到制裁,社会何来公平?家庭何来和睦?国家何来安定?
目前,周三正准备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应当不分”在前“或者少分”在后
这是一起因儿子不赡养母亲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案。
孝是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是人自幼就有的一种朴素感情。作为人们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规范,有利于建立民主和睦家庭生活,如果孝由小到大,由爱家推而广之去爱社会,爱天下,爱世界万物,则孝文化有助于培养良好的社会氛围,整个世界就会少了许多战乱、冲突和纷争,而多了团结、和谐与温情。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也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不仅违背社会道德,而且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还可能涉及到触犯刑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就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
“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周大、周二多年对年迈的老母亲不管不问,经济上不供助,生活上不照顾,精神上不慰藉,生病住院不看望护理、不分担医疗费用,期间还存有打骂、虐待行为,去世后办理丧事时还不分摊治丧费用,甚至连头七、五七、周年上坟都不参加,可见其与母亲之间的关系到了什么程度,从周大说自己“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周二说自己“是野生的”及其行为来看,这二人显然已经不认自己的生身母亲了。如果周三也和两个哥哥一样对待母亲的话,周蒋氏必将生活无着、流离失所,后果不堪设想。周大、周二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遗弃罪,丧失了继承权。但遗弃罪属于自诉,周蒋氏已经去世多年,已经失去自诉主体无法立案。个人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应该予以考量。另法律有明确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应当不分”在前,“或者少分”在后。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法官在行施他的自由裁量权吧。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记者 张春兄)
- 标签:
- 编辑:刘柳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