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案两答疑 如此居心为哪般?
一件已由法院裁定执行完毕的民事案件由于主办法官的两份不同答疑文书导致被执行人寻衅滋事,甚至推倒了企业的围墙,让人看到了法官能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的高超技巧。
2014年6月,陕西省鑫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茂公司),以465万元购买了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渭南中院)查封的蒲城县天福面粉厂(简称天福面粉)的所有财产。之后又相继投入了1800万元建成了农副产品加工厂房,可为当地解决200余人就业,给农民增加5000元的年收入,受到农民的欢迎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然而,到了12月11日中午,原天福面粉厂来了约20余人,要推倒鑫茂公司的厂房南围墙。到了12月18日,天福面粉厂又来了约70余人,开着推土机,铲车将鑫茂公司的围墙推倒。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给予制止,并要求对方出示法律依据。
蒲城县公安局党睦派出所雷所长对记者说,天福面粉法律顾问李武生在12月13日送来一份法律文书,载明是所有财产归鑫茂公司。12月15日,李武生又送来第二份法律文书,除了前后和第一份完全一样外,中间用括号注明土地证之外的土地不属于本案处置的财产。
天福面粉厂以此为由要没有土地证的8.2亩地。由于这两份法律文书既没有法院的文头和编号,又没有经办人,我们怀疑是私人行为,为此专门到渭南中院核实,该院执行庭的王法官说,法院移交是整体移交,不可能把地面附着物和土地分开;此地不可能是天福的财产,如果是要继续追交,双方有质疑和纠纷应到法院确权。但王法官表示这两份法律文书应找案件经办人。由于临近下班时间,未见到办案法官马开运。
12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渭南中院,见到了主办法官马开运,马开运承认工作有失误,但表示两份法律文书是一致的。是对法律条文的注释说明,更具体化。当时发文书时应该毁了一份,只发一份。但对记者提出的两份文书是在两个时间分别发出并未署名经办人时的疑问,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对此,熟知此案的郭文先(化名)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32条明确规定地随房走,而且法院也是这样执行的。鑫茂公司和天福面粉厂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有疑问你去找法院,而不应采取暴力手段,其目的地是诈钱。法官在答疑时为什么不强调地随房走,而要表明不含没有土地证的地,明显是制造事端,而结果就是这样。
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则回答记者说,法院内部确实有答疑一说,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实施意见是:答疑应在一个月之内,且由法院立案庭答疑,现在这个案件已执行完毕五个多月,当事人之一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蒲城县支行没有提出质疑,鑫茂公司没有提出,只有被执行人天福面粉提出,另外,法院裁定书是让鑫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若是依此,应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对无证的房地产,让鑫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意味着什么?如果裁定书是正确的,那么答疑书就是错误,法院的法律文书岂能自相矛盾。法律文书又不规范,显然有人为运作的痕迹。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得知,天福面粉厂过去以加工农副产品为由从蒲城农发行贷款2700万元,而工厂的财产只卖了465万元,别的钱去了哪里,也令人生疑。
作为中院法官的马开运,处心积虑,费尽心机玩两份答疑文书,是否为受命之作,纪检部门也应该查查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此,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以揭开其中的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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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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