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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受贿10万称借款 上诉被驳回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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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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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被告人明知当事人有相关请托仍收钱 有能力还款却近4年不还 认定受贿 终审判10年

  公司副总李润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10万元,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称10万元系借款。

  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认为,李润源有还款能力,但3年多一直未还款,因此认定10万元为受贿款,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润源有期徒刑10年。

  今年58岁的李润源原系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是某大学的博士后导师。

  丰台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0年间,李润源在该公司经营中为李某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李某给予的10万元。丰台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润源有期徒刑10年,李润源不服上诉。

  二中院开庭时,李润源不认罪,他称自己并没有受贿,他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系被逼迫后做的虚假供述,应予以排除。他称自己确实拿了10万元,但这是借款。李润源的辩护人也称借钱不还是民事纠纷,不是受贿,应该宣告李润源无罪。

  证人李某证言显示,李润源曾经向其借款两次,第一次是其女儿办理出国手续需要保证金,李润源借款后很快就还钱了。第二次借款10万元当时确实说是借款,但没有说借款原因,没有借据,没有约定利息和期限等。其向李润源提过还钱的事,但李润源说没有钱。

  二中院审理认为,民间借款通常是以应急需,李润源在借款10万元后,并未立即使用,而是在近三个月后才多次消费,与其缺钱表述不符。根据李某证言,其给李润源10万元钱,是想借过节机会对李润源在公司经营期间的帮助表示感谢,也想让李润源帮忙尽快把所欠的147万元股金退还。

  所以,李润源与李某在退股事项上确有制约关系。李润源明知李某有相关请托事宜,仍收受此10万元,应视为其承诺为李某谋取利益,此外,李润源所“借”款项并无归还意图,但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偿还能力,而在3年10个月的时间中,其并无还款的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最终二中院裁定驳回李润源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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