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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新规4月1日起实施 8项重点调整值得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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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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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下简称“新规”)将正式实施。新规中共修改了45项内容,其中,对C1、 C2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做出了规定,对残疾人申请驾驶证条件、驾照换领条件、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等相关内容都做出了修改和完善。人民网汽车对本次即将施行的新规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其中以下这8项调整与广大驾驶者关系密切,值得关注。

  一、C1/C2驾驶证可自学直考 细化了自学车辆的装备标准

  新规中,对于部分省市可以开展C1、C2驾驶证自学直考做出了明确规定,也提出了限制条件。

  例如,在自学直考前的练习中,需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此外,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也不能搭载随车指导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中还提出了在练习驾驶时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规定。当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二、放宽了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条件

  新规中的另一项较大变化是对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条件的修改,总体而言条件有所放宽。

  在今后,对于上肢残疾、单眼视障人员也可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比如在上肢残疾的情形中,规定了上肢、双手需要符合的健全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的机动车驾驶证。除此之外,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C2)。而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C5)。

  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将应用,可在线提交驾照申请

  新规中,提出了《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网络业务,通过它不但可以更加方便地在线提交驾照申请,还具备打印、下载学习驾驶证明等。其中,学习驾驶证明代替了此前相关规定中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在道路练习时要随身携带。

  四、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年龄从60岁放宽至70周岁

  新规中对于驾驶员每年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由原来的60周岁放宽至70周岁。此外,身体条件证明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

  新规还特别规定了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如果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将被注销驾驶证。

  五、全面放开驾证考取的户口地域车型限制

  本次新规取消了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全面放开了驾驶证在异地补领、换领、审验。新规施行后,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和审证业务。

  新规中提到,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六、对于增驾车型条件有了新规定

  在新规中,增加了如果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A3)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A2)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直接申请增驾大型客车准驾车型(A1)。新规中也规定了对于持有其它准驾车型增驾时所需的条件。在特定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成为了增驾各项车型所必需的一项。

  七、新增持有境外驾驶证在内地申请驾驶证的限制条件

  今后,想要出国后速成拿到国外驾照,再回国换领内地驾照的情况将不再上演。

  新规中明确说明,内地居民已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3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其中,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未因违法而被注销的驾驶证可恢复

  新规中,规定了如果驾驶证因为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原因被注销的,有机会直接恢复原准驾车型。

  规定中说明,驾驶证被注销不超过2年,可直接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被注销超过2年的,可以直接向车管部门依次申请重考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同时,新规还放宽了申请增加已经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条件限制:在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本次即将实施的新规,涉及了机动车驾照的申请、考试、补换、增驾等诸多方面的细节变化。不难看出,新规在人性化方面有很大进步,不但照顾到了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同时也对驾照自学自考、网上服务平台等新方式做出了尝试。新规在4月1日施行后,其对机动车驾驶证更为明确细致、与时俱进的规定调整,将使众多驾驶者获益。鄂智超

  有关新规中的具体内容,可参见公安部网站原文:

  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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