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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化”试点仲裁机构受案量暴增 最高增长率达533%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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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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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张维

  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正尝试走出传统商事仲裁受案范围的禁锢,将几乎所有的平等民事主体纠纷收入囊中。

  在近日于吉林召开的2016年全国仲裁“两化”试点工作座谈会上,61家仲裁机构成为“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以下简称“两化”)的新进试点单位。而已有的19家试点单位所取得的成就,不能不说是这一新动向的主要驱动力。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数据,2015年19家试点单位共受理案件41356件,比2014年增加5997件,增长率为17%;案件总标的额769亿元,比2014年增加307亿元,增长率为66.7%。

  部分仲裁机构发展严重不足

  “‘两化’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于全国仲裁今后20年长远发展的战略总布局和仲裁发展总策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说。

  “两化”最早提出在2014年初。彼时,关于中国仲裁业过去20年发展的各种总结与回顾正当时。作为负责联系仲裁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更是将“而今迈步从头越”作为其重要职责。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不到三分之一的仲裁机构,受理了全国80%的案件,全国三分之二多的仲裁机构只受理了大约20%的案件。“有人把这种状况形象地比喻成二八开,而且这种差距在继续扩大。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仲裁处处长石海说。据了解,一部分设在省会城市的仲裁机构尚不在“二八开”中的“二”里。

  以2013年为例。当年受理案件超过500件的仲裁机构54家,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24%,受理案件数78337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75%,标的额1214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额的74%。

  “还有大约四分之三的仲裁机构低于全国发展的平均水平,甚至还有个别仲裁机构不能解决自身的吃饭问题。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发展还严重不足,发展的潜力巨大。”卢云华指出。

  部分仲裁机构发展的严重不足,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仲裁本身作为纠纷处理手段,其发挥功能的空间还远远不够。

  “有的仲裁机构受案类型单一,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仲裁还没有服务到位;有的仲裁机构仅有单一的裁决方式,不能契合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两化”试点工作组牵头人、武汉仲裁委主任刘健勤说。

  尽可能多解决社会矛盾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部署,2014年2月,19家仲裁机构在武汉召开“两化”试点工作座谈会,提出了“两化”发展战略并通过了《全国仲裁工作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试点实施意见》。

  “两化”首先要求案件受理多样化。在继续加大受理商事纠纷力度的同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积极面向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受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尽可能多的解决社会矛盾。

  “目前部分仲裁机构正在进行的纠纷受理探索,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属仲裁受理的外,都可以纳入试点受理范围,也可以探索与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组织合作,将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先行引入仲裁处理。”刘健勤介绍。

  这对于仲裁更多地活跃在纠纷解决前沿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一个个不可思议的标示跨越性增长速度的数字,证明了这一点。

  对比2014年的数据,2015年试点单位受理案件数增加的有15家,占总数的78.9%,其中,青岛仲裁委受理案件数增长率达到533%;案件标的额增加的试点单位有14家,占总数的73.6%,其中驻马店仲裁委标的额增长率达到356%。

  这些数据的意义不仅在于仲裁机构自身的发展效益,更在于仲裁在解决各类经济社会矛盾上的功能与优势为公众与政府所认同。

  例如,2015年武仲受理了一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和网络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新类型案件。淄博仲裁委、沧州仲裁委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上表现突出,宝鸡仲裁委在“把脉”医患纠纷处理上大显身手,石家庄仲裁委处理了大量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存款纠纷。

  这种发展带给各仲裁机构的成就感是实实在在的,惠州仲裁委主任董国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惠州仲裁委开展“两化”试点工作前,受理案件数多年徘徊在500件左右,“2015年是惠州仲裁委业务成绩取得历史上最好水平的一年,受理案件数量首次突破千件,标的总额首次超20亿元。”

  绍兴仲裁委开展“两化”试点工作以来,受理案件数量也超过了1000件。绍兴仲裁办2014、2015年,分别被命名为浙江省模范集体和浙江省文明单位。

  调解和解率达到70%以上

  能吸引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与仲裁妥善处理纠纷的良好效果有关,而“两化”所倡导的另一个方面,即纠纷处理多元化对此贡献良多。

  卢云华提出,要树立少敲锤子多解扣子的纠纷处理观念,避免靠简单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积极探索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确认、友好仲裁、工程评审、仲裁斡旋和谈判等方法解决纠纷,努力提高“三率”(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调解和解率、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水准,尽最大可能让争议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

  据刘健勤介绍,2015年试点单位调解和解案件28349件,占受案总数的68.5%,吉林仲裁委等9家试点单位2015年调解和解率达到70%以上。其中,武汉仲裁委的调解和解率更是高达98%。

  多元化解决纠纷,带动了仲裁服务水平的提升。深圳仲裁委联合中国电信启动了深圳云上仲裁,并创立了网上仲裁+电子证据固化服务平台。

  哈尔滨仲裁委成立了调解中心,义务调解民商事案件40余件,促进了社会和谐。

  卢云华强调,“两化”的核心内容就是尽可能地多办案、办好案,实施“两化”的目的是通过仲裁的大力发展、广泛发展,大幅度提高仲裁的社会作用,牢固确立仲裁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社会地位,既满足经济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同时也把仲裁的独立品牌树立起来。

  在他的设想中,仲裁在社会纠纷解决上将来所起的作用可能是“主要作用”,而十年前他所提出的将仲裁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已经实现。

  仲裁机构不能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权威人士称其违反仲裁法规定应暂停

  □ 本报记者 张维

  由某市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能否去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负责联系全国仲裁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给出了明确答案:“我们已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达成共识,认为这种做法有违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工作体制。”在新近于吉林召开的2016年全国仲裁“两化”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这一规定意味着仲裁委员会必然依托某一地市来设立。那么,这些冠之以某地市名称的仲裁机构能否去其他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呢?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近年来仲裁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现象确有发生。

  已经显露出来的问题是,对于分支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若需要申请执行和撤销裁决,还需要到设立分支机构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这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显而易见。

  更需要引起警惕的是,个别仲裁机构在设分支机构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据广州仲裁委主任陈仲谦介绍,有仲裁机构完全将所谓的“分支机构”交给律师事务所来运营,严重影响了整个仲裁界的形象。

  卢云华指出,根据仲裁法,结合当下中国仲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应暂停设立分支机构,首先服务好自己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纠纷解决需求。

  中国仲裁业迈入二次跨越时期 标的额增长55%实现完美开局

  本报北京3月30日讯 记者张维 在仲裁法实施20周年之后的第一个工作统计年度,中国仲裁界呈上了一份成绩优异的答卷:2015年,全国244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36924件,比2014年增加23264件,增长率为20%;案件标的总额4112亿元,比2014年增加1456亿元,增长率为55%。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说:“全国仲裁已创下了连续20年收案数量和标的额保持增长的记录,年均增长率高达30%多,显现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解决社会纠纷的强大功能。”

  在受案总数和标的总额整体大幅度增长的“水涨船高”推动下,各项分类数据都呈现出了高速增长。2015年,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平均受案数561件,比2014年增加78件,增长率为16%;平均受案标的额为17亿元,比2014年增加6亿元,增长率为55%。

  仲裁取得的成绩蜚然,但卢云华认为仲裁发展空间仍然非常大。“中国仲裁业发展至今,仍然属于‘小众化’;作为社会纠纷解决方式,服务产品也并不被视为‘重点’;主要还局限于传统商事范畴。小众化、非重点、过于传统这三个特点目前已经是中国仲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来极有可能形成严重制约。”

  他强调,仲裁的社会地位还没有显著的提升,长期制约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以及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仲裁工作发挥的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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