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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对非机动车、摩托车“五禁” 最高罚万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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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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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广州市涉及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不减反增,过去五年全市“五类车”道路交通事故高达8170宗,死亡2345人。昨日,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条例拟针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创设“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营运”等管理制度,同时加大处罚“五类车”违法行为,最高可罚万元。

  文/广州日报记者卢文洁、林霞虹、李栋 通讯员交宣

  “五类车”五年致死2345人

  广州法制办主任邢翔作《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她指出,近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2011年~2015年,广州共查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约159.9万辆,其中摩托车820774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19586辆,人力三轮车72642辆,电动自行车681124辆。

  2011年~2015年,全市发生的“五类车”道路交通事故高达8170宗,死亡2345人,受伤10098人。正因为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违法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解决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考虑到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需要,《条例(草案)》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专章进行规定,设立了统一车型制度和一人一车制度。

  有人疑问,禁止电动车后送快递、送餐等配送服务怎么办?对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拟规定,“邮政、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规定区域范围、规定行驶线路、规定上路时间、统一车身标识、安装GPS等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手段。”

  开罚:非法运营最高可罚万元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路难以禁止,违法成本低也是重要原因。现有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最高仅处50元罚款,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为此,《条例(草案)》提出采取信用管理手段。当中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将从事非法拼改装、非法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非法客货运等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广州市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非法运营也要受重罚,最高可罚万元。《条例(草案)》拟规定,“对利用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多次非法营运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没收非法营运的车辆”。

  声音:禁了实体店,网上禁不禁?

  在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史琨提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体店销售电动自行车进行限制,但在网络这么发达的情况下,网上销售怎么管制?

  列席的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回应,“五类车”事故高发的区域,公安执法收缴的违法车辆多,然而实体店销售量也更多,整治和销售“两旺”,群众意见非常大,执法者非常被动,为此推出禁行区域内实体店禁售的规定。对实体店的禁售,是政府对“五类车”的制裁,也提高了违法成本。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在审议时强调,不能把残疾人车辆单纯视为“五类车”去限制,应要维护残疾人合法正当的权益。

  完全禁行车辆

  1.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含本市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2.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摩托车;

  3.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4.畜力车;

  5.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

  6.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特定区域禁行规定

  除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货需要以及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

  广州大学城以及下列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行驶:

  1.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2.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五禁”详解

  禁售:目前全市销售电动车的商家有800多家,卖出的电动车八成以上都被违法改装,而今后这些销售行为将被禁止。条例明确,“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人力三轮车。”

  禁油:拟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和悬挂外地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禁止上路的车辆供油,市内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切断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油源,迫使车主放弃上路行驶。

  禁行:拟规定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在本市特定区域内禁止上道路行驶,在可以通行的道路上依照规则行驶。

  禁停:拟规定在广州禁止非机动车或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清除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滋生土壤。

  禁营运:禁止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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