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后多地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报记者 刘子阳 本报见习记者 李豪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日,因不堪丈夫赵某常年的家暴,北京市房山区年过六旬的谷女士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房山法院依据新法的规定,裁定禁止赵某对谷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赵某骚扰、跟踪、接触谷女士。这是反家暴法实施后,北京发出的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发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近一个月,北京、上海、湖南、福建、江苏、浙江、四川等多地法院纷纷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给那些处在家庭暴力中孤立无援的受害者以希望,彻底改变“法不入家门”的历史。
受害人长期遭家暴
从第一次被打到现在,家暴困扰了谷女士整整30年。长期遭受家暴、丈夫暴力倾向严重,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的普遍遭遇。
3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发出反家暴法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陈女士称,其与丈夫赵某结婚近40年,赵某经常因一些小事对其动辄打骂。在一次家暴中,陈女士甚至一度晕倒后被送至医院。其丈夫赵某承认家暴行为,还多次扬言“不好就打”“忍不住就打”。
四川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刘女士,在法院立案庭当场展示了身上伤口,一条长长的伤痕赫然呈现在她的脚上。刘女士说:“丈夫三天两头打我,稍微言语不顺就打,我晚上从来没有睡过一个完整觉。”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被申请人黄某曾将妻子用刀砍伤致缝合4针、留下明显伤痕,还将其岳父打得眼睛受伤出血。
北京房山法院法官韩玉承办的离婚案件中,有家暴情形的约占三分之一。韩玉说,过去人们对家庭暴力采取放任态度,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施暴者不觉得触犯法律,遭受暴力者往往忍气吞声,自我救助意识不强,致使取证、维权都比较困难。
内容期限依需而定
2014年,一起山东蓝翔技校副校长带学生跨省打架事件,将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与妻子孔素英的家事暴露在大众面前。孔素英称自己长年遭受家暴。
今年3月1日,孔素英来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自己被刀砍伤住院的住院记录以及相关票据、手续作为证据。孔素英成为反家暴法实施后,最有名的申请人。
据了解,反家暴法实施前,各地法院做了充足的宣传,因此许多正在进行涉家暴离婚诉讼的受害人都选择在第一时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在反家暴法实施后的首周,便发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韩玉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不一定意味着家暴情节的认定。反家暴法规定,只要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法院是否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情节,还需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记者发现,从目前各地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看,大多数裁定都要求禁止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要求实施家暴人搬出申请人住所的比较少。裁定的效力一般都在3个月至6个月。
韩玉说,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所禁止的内容和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决定。以房山法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例,考虑到谷女士的丈夫有明显悔过自新的态度,因此只裁定了3个月的保护期限。
浙江首现违令处罚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四川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到拒收的情况。据了解,被申请人蒲某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无奈之下,法院送达小组只好采取张贴方式送达。
据办案法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裁定书一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开始发挥法律效力,即使蒲某拒收,也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作用。
与各地相继发出反家暴法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呼应,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罚。
据了解,龙湾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先后于2015年7月、今年1月两次向具有家暴行为的张某发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妻子叶某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张某继续纠缠叶某,期间甚至再次殴打叶某。3月8日,叶某向法院提出处罚张某的请求。法院审理后,依据反家暴法对张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反家暴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内拘留。
目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仍对申请人实施伤害的并不多见。
韩玉说,回访房山法院已经作出的两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现,被申请人均没有再对申请人有殴打等形式的家暴行为,法律效果不错,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作用初步显现。但因为大多数地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处在起步阶段,效果还有待时间的继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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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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