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要求“人大代表选举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中新社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 曾鼐)北京24日修订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要求公民参加本市区、乡等人大代表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等的资助,并明确了违反该规定的后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当天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实施细则,公民参加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实施细则明确,违反前款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
当选人大代表的审查和确认程序也更明确。实施细则要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实施细则明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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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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