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生育保险覆盖面过窄 参保者不到医保的1/3
从2015年《关于完善农民工生育保险政策的提案》到今年《关于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制度的提案》,中国社保学会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已经连续两年都在全国两会上关注女性生育保险权益的保护。
自1994年底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截至2015年底,全国1.78亿人参加生育保险,但生育保险仍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地方,其发展也面临着许多的困境。
孙洁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她建议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以解决女性农民工群体没有生育保障,以及超过三分之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不参加生育险的痼疾。
参保者不到医保的1/3
孙洁介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没有把广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居民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之内,造成了其他的人员丧失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公共卫生资源享受上的不公平。
同时,生育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不用缴纳,所以其他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就业单位不愿为其缴费的妇女,都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其中,外出打工的近1.7亿人,女性约占30%,总量接近5000万。这样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生育保险几乎完全没有覆盖。
相对于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来说,生育保险覆盖面过窄,主要针对城镇企业职工。1.78亿人参加生育保险不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6亿人的1/3。
非职工和农民享不到待遇
孙洁透露,根据现行制度安排,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生育保障制度,享受不同的保障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享有良好的生育保障,企业职工次之,农民和城镇非工薪居民基本上不享受生育保障。
据初步估计,如果不考虑城乡物价水平差异,2011年职工实际报销数额约为农民的4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这种不公平现象将会呈现加剧的趋势。用人单位缴费、职工受益是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核心,而城乡居民和农民工或因无职业关系、或因非城镇户籍而无法纳入制度覆盖、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等生育险相应待遇。这种制度分设、待遇悬殊的生育保障制度安排,表明这一领域存在着不公平,也不利于缩小城乡差别。
支付范围与医保交叉
孙洁表示,在我国实践中,关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支付标准过于原则,而实际执行的随意性大。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国家并未规定哪些病种属于生育引起的,这导致操作中出现困难,各地做法不能统一,加大了生育保险社会化的难度。
同时,生育中不少医疗费用既可以属于生育医疗费用,也可以属于一般疾病医疗费用。因而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范围方面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
参加医保即获生育保障权利
“十三五”规划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为此,孙洁表示,生育保险是一个特定时间段特有的医疗支出,而且是特定群体,如果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之中,就可以让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从而较好地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本可以实现全面覆盖。
换言之,今后生育保障就将成为医保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医保将成为主险,而生育保障就类似其中的一个强制性附加险。各类人群只要参加了医保,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生育保障的相关权利。这样不仅可有效地缓解医院、患者、政府三方的矛盾,还可以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失业险承担失业者生育津贴
为了促进政策更好落地,孙洁提出,合并后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应统一收费,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人员全覆盖。
一方面,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另一方面,在职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领取时间统一为产假时间;失业人员生育津贴由失业保险支付,领取时间可以参照失业保险的领取原则,每缴纳一年生育保险费可以领取一个月的生育津贴,最长不超过法定产假时间。
此外,一旦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制度中,必须保证报销方式实现无缝隙对接,保证原生育保险的作用能够完全实现。她分析,将两个体系纳入一个体系,带来的好处是降低成本,人员精简、开支减少,还可以给参保人带来便利,比如报销时会更加便捷。同时,生育保障实现全民覆盖,生育医疗保险由政府和企业共担责任,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共享发展、提升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孩生育津贴应略低于初育水平
“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孙洁表示,生育险部分缴费率刚刚降低,这部分很难再降低。医保属于现收现支,目前基金支出压力已经偏大,短期内降低空间也不明显。
但受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影响,近期生育方面保险支出无疑压力会增大。为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孙洁建议,可确保生育过程中的医疗支出报销比例始终不变,但二孩的生育津贴水平,应略低于初次生育时的生育津贴水平,这样才能确保基金长期支出的平稳合理。
链接
生育保险:
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筹资模式主要为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
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其宗旨在于通过由国家和社会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以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制度: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文确立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和给付待遇。经过不断的完善与改革,1994年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第一个与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法规,具体规定了生育保险的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1995年,我国政府又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覆盖方式及时间进度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本报记者 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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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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