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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银行卡透支“ 网络诈骗为何屡屡得逞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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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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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炒股”“保健”“银行卡透支” 花样翻新的网络诈骗为何屡屡得逞?

  娱乐节目中奖、冒充QQ好友发布虚假爱心传递、微信点赞诈骗、“猜猜我是谁”诈骗……近年来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不仅成为老百姓的烦心事,也给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和利益损害。

  公安机关前不久从实践中梳理出了常见的48种电信诈骗手法,并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也显示:2015年,我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在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发布公众提示后,这类案件为何依然层出不穷?人民群众为何受骗上当?怎样才能斩断网络诈骗的黑手?

  网络诈骗花样翻新 海外设点便于脱逃

  通过中介注册成立公司,招聘50余人,下设“客服部”“业务部”“操盘部”等部门,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市”“有实力拉升股票”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不到一年时间共骗取34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76万余元。

  从网络上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人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电话推销“保健产品”,累计达3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骗得钱款高达188万余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不法分子利用“炒股”“保健”“银行卡透支”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设计骗局,花样翻新,迷惑性极强。更有甚者,还在海外设立窝点,便于脱逃。如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信息案。

  据介绍,吴金龙等人在老挝万象设立诈骗窝点,通过网络电话向国内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医保卡出现异常”。待被害人回拨时,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套取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再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资金清查比对”。该案件涉案数额高达1019万余元。

  “网络诈骗花样翻新,有的诈骗数额上百万元、千万元的案件已不鲜见,甚至已经出现了诈骗数额上亿元的案件。有的企业被骗巨额资金导致破产倒闭,有的普通群众被骗走‘养老钱’‘救命钱’,导致轻生自杀。”法院有关人士说。

  网络诈骗“画皮”难破 擦亮眼睛以防“钻空”

  电信网络诈骗这种远程非接触性的犯罪正在给侦查破案带来新挑战。李睿懿指出,电信网络诈骗是伴随着网络信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犯罪,和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较高。最初只是简单的一对一拨打电话,发短信进行诈骗,现在逐步发展到利用网络改号电话、木马病毒、微基站设备等高科技技术手段作案。

  ——空间跨度大,欺骗性更强。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抓住民众心理,步步设套,诈骗的手法不断翻新,使人防不胜防,较为多发的还有网络购物诈骗、重金求子诈骗、积分换话费诈骗等。在我国政法机关的不断打击下,现在不法分子将诈骗窝点从境内转到境外,实施诈骗。

  ——地域化、组织化色彩明显。现在,电信网络犯罪诈骗案件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团伙作案,各个环节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同时,个别地区出现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域化的趋势。

  “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与一些被骗群众防范意识不强、甄别能力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在网络诈骗侦破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首先要擦亮眼睛,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大家提高警惕,加强甄别,以防对方钻空子。”专家表示。

  紧急“止付”急盼生效 加强立法堵住漏洞

  专家认为,网络诈骗屡禁不止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如电信诈骗涉案的银行账号在过去缺乏有效的紧急止付手段。很多受害人汇完钱款以后过了一段时间发觉上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后,请银行配合进行紧急止付。由于过去银行内部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配套机制,所以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

  李睿懿说,随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银行在这一方面已经做出了根本性的改变和转化。银行的紧急止付机制已初步建立,并开始发挥积极效果,相信今后还将发挥更大作用。

  此外,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现有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不够严密完善,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如法律规定,对每个对象惩处需确切查证其犯罪次数或者产生的诈骗金额。但是实际办案过程中,很难查证每个犯罪嫌疑人拨打电话(发短信)的数量以及获得的非法收益。

  专家建议,在现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整个团伙犯罪次数或非法收益达到定罪标准的,对同一窝点的拨打(接听)电话、发送短信人员,以及明知他人实施电话、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专门取款等帮助的人员,一律以诈骗罪定罪处理。(王茜 孙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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