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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调对特困人员“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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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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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17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救助分会副会长左停指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是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延续与发展,它进一步明确了救助供养对象、程序、内容和标准等。这次公布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制度内容,如在救助供养内容方面,从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给予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在标准方面提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对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也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

  据统计,截至2014年10月,全国农村五保人数为531.8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无”群众51.8万人。

  左停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中高速增长新常态,而以现代化、城镇化为特征的社会转型仍未完成,“三无”特困人群在经济上没有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社会心理上缺少基本的家庭照料和生理上老幼残疾,属于我们社会中最最困难的群体,尽管人数不多只占社会总人口的1%左右,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是守护社会基本价值底线、维持社会稳定的核心环节。

  据悉,目前我国已对特困老人、困境儿童和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形成了一个以民政系统为核心,残联、扶贫、住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系统相互补充的社会救助网。但在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标准、供养标准、供养水平和服务等方面,还存在很大挑战。(记者吴晶 王思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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