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速裁案件首推“认罪协商”机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14日发布,该院正在探索在办理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推行“认罪协商”机制。该机制将在确保法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据了解,这在北京检察系统尚属首次。
据介绍,“认罪协商”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会以协议确定的罪名受到起诉,但是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会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在同类犯罪行为正常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10%-20%的幅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2015年底,朝阳检察院在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首次适用刑事速裁“认罪协商”机制。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自首和赔偿情节。该院在原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零十日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减轻20%量刑幅度与蔡某某签订《认罪协商承诺书》,以刑事速裁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蔡某某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表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适用“认罪协商”之前,检察机关按照相应的量刑规范意见将涉案罪名的量刑情节按照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完成情况、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梳理,制作成“量刑菜单”,并作为《认罪协商承诺书》附件,由检察官在提讯时根据案情进行讲解,充分保障知情权。
吴春妹介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反悔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原因和理由,确属合理的,可重新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认罪协商”;反悔不合理的,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不适用或者不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予减轻。
“这是目前国际司法界的通行做法,也是必要做法。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建华表示,该制度有利于行为人清晰地认识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实现对于犯罪的特殊预防。同时,应明确制度实施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以及被告人自愿且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确保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熊琳、赵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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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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