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是否追责与当事人态度无关
近日,浙江省高院再审后宣告陈满无罪,并当庭释放。不过,关于陈满是否要求对冤案制造者追责,新闻却闹出了“乌龙”。一是,有媒体报道说,陈满表示,不想再追责,也不想再回忆被刑讯逼供,但会申请国家赔偿。二是,另有媒体报道,陈满写下“陈满言”,“我要求追责谁制造的冤案,我要求国家赔偿。”
陈满的想法究竟是怎样的,人们只需尊重就好。但有一件事应该明确,冤案追责与否,和当事人的想与不想毫无关系。只要出现了冤案,只要某些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冤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就一定会被追责。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对冤案责任人的追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一是可以平息被冤屈者的怨气,平息社会对冤案的不满情绪;二是显示司法工作者的责任担当,任何人出现工作失误甚至违法犯罪的情况都应承担后果;三是可以警示后人,从源头上杜绝冤案。让民众从每一起案件中看到公平正义,就包含对每一起冤案进行追责,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机制。
事实上,我国关于冤案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也没有涉及当事人对冤案的态度问题。对冤假错案从来都应坚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使正义得以恢复、冤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
但现实中还有另一种不妙的情况,当事人再三表达追责要求,相关部门都未予理睬或者行动迟缓。
现在的问题是,冤案追责还缺乏规范的法律程序,让公检法机关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检讨、追责,难免让人怀疑追责的诚意;而追责标准、规范的缺失,使得追责仿佛成了“良心账”;追责结果的公开也过于粗疏,没有交代具体人的错误事实和处分依据。
从实体和程序上完善冤案追责,不能也不该再拖了。(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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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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