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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官揭秘陈满案抗诉经过 冤案得昭雪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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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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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月1号,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经浙江省高院再审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当庭释放。据了解,此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正是因为最高检立案复查,使案件出现了转机。

  不过,相比于其他案件,陈满案没有真凶出现,也没有死亡者归来,此前陈满的长年申诉,均没有结果,那么,最高检是依据哪些情况决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的呢?而对于20年前的案件,拿现在的技术手段、证据标准和法治理念去要求,又是否合适?另外,我们还有一些疑问:案件从一审开始,包括血衣、菜刀等物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丢失,一审、二审均未质证,为何陈满仍会被定罪呢?昨天,记者专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的有关负责人,揭秘此案复查并提起抗诉的经过。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楼房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被害人是楼房管理人员钟某,身有多处锐器伤,系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租住在109号楼房的陈满被海口市公安局确认为犯罪嫌疑人。1994年,海口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决定对陈满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生效后,陈满父母和陈满始终不服,坚持向相关政法机关申诉。直到2014年4月14日,陈满委托代理律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立案复查认为,在案证据难以认定陈满实施杀人行为。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二处处长杜亚起说,本案的在案证据之中,除了陈满的有罪供述,其他证据并不能得出陈满故意实施杀人、放火行为这方面的结论,同时陈满有罪供述也是前后矛盾的。

  为什么案件发生后,陈满被定为犯罪嫌疑人,原因是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曾在被害人尸体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但现场照片中没有该工作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表示,该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

  杜亚起介绍,导致本案认定陈满是犯罪嫌疑人的最主要依据,得不到其他任何证据的证实,特别是陈满在对这个环节的有罪供述当中提到,“我放工作证是为了转移视线”,而这个说法与案发后他依然在宁屯大厦搞他的装修并没有逃离,是相矛盾的。

  最高检经过复查还发现,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在案发现场客厅及厨房内发现并提取了带血白衬衫一件、黑色男西裤一件、带血白色卫生纸一块、带血海南日报碎片等物品。但是,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表示,这些物证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丢失,无法随案移送。而现场提取的三把菜刀,均未在菜刀上发现血迹等痕迹。

  杜亚起说,这些证据并没有在一审法庭和二审法庭上出示和质证,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没有出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陈满申诉一直强调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的结果,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此,最高检调查发现,陈满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后再供认,最后全面翻供的过程。8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主要情节供述前后矛盾。

  杜亚起说,提讯陈满的时候,当时陈满见到检察官很激动,他一直强调,他没有实施犯罪,他是被冤枉的。他对当时案发过程只能描述案发前后他都做了什么:在宁屯大厦搞装修、当天晚上他的活动的情况,但是他一直强调,他没有到案发现场。相关证人证实,当时他是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宁屯大厦,而在这方面,原审裁判并没有采信。

  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陈满案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2月10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采纳最高检意见,指令浙江省高院异地再审,终于宣告陈满无罪。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分析,这个案件是在没有出现真凶,也没有被害人复活这样的情形下纠正的冤错案件,法院认为他存疑,无罪。现在纠正22年前的错案,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依然是当时的法律,因为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是不应该定罪的。法院并没有用新的标准去判断旧的案件。(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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