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保护令 家暴不存在男女双标
这真是一份别样的申请,申请法院“让老婆远离我,远离我的父母。”日前,温州苍南县法院矾山法庭发出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改人们原有的家庭暴力中受害人都是女人的印象。
这个老婆到底有多凶?
这份人身保护令是伴随着离婚起诉一起到法院,提出的都是男方。吴某说,老婆林某实在太凶了,他们俩因为经常吵架早就分居了,但是分居后,林某多次叫来她的兄弟、嫂嫂、姐姐等近亲属指责、辱骂,甚至围殴他。吴某甚至被打受伤,其间他也报警过。
更可怕的是,林某还冲击吴某的父母家,而且是还抡起铁锤,把老人家中的家具都砸烂了。在多次遭遇辱骂、威胁,自己及其父母的生活备受困扰的情况下,吴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吴某向法院提供了报警记录、调解协议、照片等证据。
经审查核实,矾山法庭作出裁定,向吴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林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骚扰吴某及其父母,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法官说法
在家庭暴力中,男性遭家暴情况也时有发生。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反家暴法对所有家庭成员都一视同仁。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司法庇护措施,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筑起了一道“保护墙”,有效起到了震慑施暴者、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等作用。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2009年,温州女子梅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在一审胜诉后申请对丈夫实施禁止、远离令。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年作出的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为遭受家暴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而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更是给了当事人一个“护身符”。
2018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不少大家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
一、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应如何把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审查证据时,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法官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当事人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能否予以支持?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以保护受害人利益,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直接等同于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作出认定。
四、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效力如何把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申请人提交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可视为达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一般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家庭暴力告诫书的除外。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申请复议期限的起算点应如何判断?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自作出之日起计算。人身安全保护令自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六、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或者增加、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是否作为新案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原案已审结。申请人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或者增加、变更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应作为新案处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后作出裁定。
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可否多次延长?
根据具体案情,确有延长需要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可以多次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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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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