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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男子坠楼砸死2名路人 需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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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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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一男子自杀坠楼,砸死两名过路女子,引发舆论关注。律师谈男子坠楼砸死2名路人,表示,由于男子已死亡,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被其砸死的两名路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12月24日20时20分许,一男子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公寓楼高坠,砸到两名行人,三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现场勘察、查看视频监控、调查走访,初步查明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李某(男,31岁,湖北武汉人)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律师余超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李某自杀坠楼,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李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余超指出,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两名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余超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余超指出,根据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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