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禁食正式入法 公共场所秩序
地铁禁食正式入法。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通过《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不在公共场所赤膊,这些条款正式入法。《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
患有流感要戴口罩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和此前的二审稿相比,《条例》多个条款有改动。第十六条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第五项“不随意焚烧、抛洒丧葬祭奠物品”进行细化,表述为“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本条还包括,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合理避开他人;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公共场所秩序:
地铁内禁食正式入法 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条例》第十七条,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增加地铁内禁食的行为规范,作为第七项,表述为:“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
本条还包括,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等。
交通出行:
重点治理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等
《条例》第十八条,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增加不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规范,作为第七项,表述为:“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同时增加“荷式开门法”的行为规范,作为第八项,表述为:“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本条还包括,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等。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从车辆中向外抛物;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公共场所秩序:
重点治理文体场所谩骂、起哄等行为
《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增加文化、体育场所治理内容,作为第四项,表述为:“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本条还包括,重点治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等。
社区生活:
重点治理遛犬不牵引和犬便不清理等行为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等。
第三十条,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增加重点治理在楼道等区域为电动车充电的内容,作为第五项,表述为:“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该条其它重点治理的行为包括,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等。
健康文明生活: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 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
《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提倡的行为中,增加“践行光盘行动”的行为规范。本条还包括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第五十四条增加餐饮服务企业责任,作为第四款,表述为:“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网络文明:
重点治理泄露他人隐私和侮辱、诽谤他人等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文明行为记录:
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法律责任:
随地吐痰、高空抛物等 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实施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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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住店
-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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