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安回应男童上警车后溺亡:要求赔100万无依据
中新网3月31日电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组今天就“智障男童上警车后溺亡”一事作出通报,通报称,相关出警人员行为违反有关接处警工作规范,受到严肃处理。但男童家属要求公安机关赔偿100余万元,新安县公安局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2016年2月8日12时51分,新安县公安局接报警称:在县城西湖生态园水面发现一具尸体。接警后,新安县公安局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抽调30余名警力展开调查。
经初步调查,死者闫某,男,2001年2月生,洛龙区人,系智力残疾人。2016年1月27日16时许,闫某突然跑离家中,家人追赶未果。1月28日17时30分许,群众发现闫某在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附近逗留,遂拨打110报警。
铁门派出所接警后,值班副所长张某等4名出警人员见到闫某反复询问,其不能正常表达,无法核实身份。民警遂决定将其送往县民政部门接受救助。当警车行至县城世纪公园西出入口附近时,闫某烦躁不安,双手不停拍打车门玻璃,民警停车后,闫某下车即向世纪公园跑去。出警人员未能追上,在附近搜寻未果。
接到闫某死亡事件的报告后,县委政法委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本若“高度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处理”的原则,全面展开调查和核查。
调查组先后调阅52处监控,有8个视频显示:1月29日,闫某在新安县磁涧镇八里村附近至县城西湖生态园之间出现,并干29日18时许进入西湖生态园。结合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综合认定闫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针对接处警环节调查,认为出警人员行为违反有关接处警工作规范。2月26日,新安县公安局依据有关规定对铁门派出所副所长张某予以免职,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其他3名出警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
2月24日、2月27日、3月1日,新安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闫某家属通报调查处理情况,其家属对闫某死亡调查结果无异议。3月1日,闫某家属要求公安机关赔偿100余万元,新安县公安局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但表示可以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救济。
另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男童家人对民警的说法表示怀疑。4个民警不可能追不上2天没有吃饭的孩子,而且孩子个子挺高,又有护栏保护,不至于掉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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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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