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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前男友裹挟外出溺亡 家人状告警方不作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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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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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瓮安县一名26岁女子与前男友因感情问题出现裂缝,在出事前被对方驾车裹挟外出,数十小时之后双双溺亡于一水库。女子家属称,警方未出警,属行政不作为,故要求警方赔偿160余万元。2月26日,都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中的女子戎某,系瓮安县鱼河乡人,生前任瓮安县中医院护士。此次作为原告的,是戎某的父母。

  据原告在诉状中说,因戎要与前男友龙继椿分手,因此龙继椿就经常威胁戎某。

  据原告诉状称,同年8月31日20时20分,戎某同事告知其家人称,戎某在瓮安县中医院门口被龙继春“劫持”外出,戎某家人立即给戎某打电话,但是一直都没有人接听。

  感觉情况不妙,戎某姐夫邓某立即到瓮水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警务人员在听情况后,回复称这只是年轻人之间的感情纠纷,派出所警力有限不可能去帮忙找人,出了事情派出所自然会介入,始终不予立案。

  第二天清晨8时许,戎某家人接到瓮安中医院护士长的电话,告知他们,龙继椿直接把车开进了朵云水库里面,两人都在水中溺亡。

  原告在诉状中表示:若派出所依法受理,并及时协助寻找,完全能避免悲剧发生。死者被劫持无论从行为还是后果来看均属于刑事案件,被告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也是警方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正是由于警方的不作为才导致本案的悲剧,被告的不作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据瓮安县公安局的答辩状显示,当时戎某的姐夫邓某到派出所报警的目的是请求帮忙找人,是明显又明确的求助,“戎某家人所称的戎某当时被龙某劫持是违背事实的”被告代理人称,根据派出所的调查以及目击者(戎某的同事)证词,龙某当时是叫戎某去吃饭,双方在僵持约3分钟后,戎某妥协上了龙某的车。

  被告辩称,根据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由此可见,龙某邀请戎某吃饭这一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正在发生的犯罪事实,更谈不上具有刑罚处罚性”被告代理人称,况且,当时邓某也没有要求警方立案侦查。因此派出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警方同时还认为,戎珊本人自始至终有时间、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说明当时她的人身没有处于危难状态而不需要申请保护。而根据事后调查,并不确定当时是龙某故意将面包车驶入水中。

  被告认为瓮水派出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警方的调查显示:事发当天14时许,龙某在县城一家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面包车,于17时9分驶入县中医院门口;20时许,戎某下班外出,龙某拦截戎某上车;20时55分,龙某将车开到距离县城5公里左右的朵云水库旁的乡村水泥路上,此后一直在此停留近7小时,之后向前移动14米后继续停留3小时37分后,于9月1日7时28分启动驶入水库,7时29分失联。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近3个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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