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是救护车事业发展前提 收费容不得“天价”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题:救护车收费容不得“天价”
新华社记者萧海川、刘怀丕
近来山东的“天价救护车”事件成为网络热词。危重病患异地转诊82公里竟收取3600元车费,折合每公里43.9元。尽管事件以救护车管理单位退赔所有费用并道歉收尾,但其折射出来的救护车非急救业务收费不透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仍让公众心中蒙上了一层阴影。
救护车的用途大体可分为急救与非急救业务。经过长期专项整治,救护车急救项目的收费标准已经较为细化和明晰。相比之下,不少地方的救护车非急救业务收费就显得太过随意。比如,有的急救中心规定“非急救用车费”收费标准180元,计费单位却是空白。有的急救中心对“经批准运送病人到外省市”的收费标准是“双方协商”,不少地方的物价部门对此也称“用车费用由供需双方在使用前协商确定”。
应该看到,表面上“协商确定”好像很公平,其实很难避免“天价”出现。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的协商地位并不平等,患者方面有运送危重病人的刚需,救护车属于集中调配的特种车辆,尽管患者当时处于非急救状态,但患者家属出于对病人的担心,在用救护车转运病人上的议价能力显然偏弱。倘若缺乏配套的基础价格、收费明细与议价规范,协商定价就容易流于表面,甚至沦为事实上的“单方定价”和“漫天要价”。
公益性是救护车事业发展的前提。中央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这就意味着,拓展救护车的各项业务,要把公益性放在首位。
可喜的是,一些地方已经迈出重要步伐,开始考虑用制度来扎牢救护车非急救业务乱收费的“篱笆”。如江苏省2014年就出台非院前急救用车的省定指导价,限制上浮比例;上海市在院前急救机构内部,设立专门承接非急救业务的运营部门,同时探索非急救业务社会化运行。
期待山东“天价救护车”事件能成为解决当地救护车非急救业务收费问题的一个契机,并对更多地方带来启示。加快改革步伐,让救护车急救与非急救业务的收费更加科学、合理,使救护车真正以人民群众想得起、记得住的良好形象,推动救护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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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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