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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报:“团团伙伙”或以地域为纽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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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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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党员干部当自觉远离“小圈子”

  “团团伙伙”自2015年起多次出现在中纪委关于落马高官的通报中,其背后所指的实质上是我们所熟悉的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利益输送等贪污腐化现象,通俗说法是“小圈子”和“山头主义”。

  或鼓吹“有难同当有福同享”的腐败哲学,或借所谓“江湖义气”搞“不正之风”。这种现象破坏党纪党规,败坏党风政风,污染党内政治生态,如不从源头加以根治,势必对党的团结统一产生极坏的影响。

  1 圈子形形色色利益是“黏合剂”

  梳理中央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网站上发布的通报,不难发现,“团团伙伙”一词是去年以来各级各类通报中出现的一个高频词汇: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长期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乐斌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搞团团伙伙。

  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事实上,团团伙伙现象一直是正风反腐实践中所要重点破除的一大顽疾。这些围绕公权力搭建起来的“团伙”,或以地域为纽带,或以高官为核心,虽然圈子的辐射范围有大有小、覆盖的人数有多有少,但本质都是以“利益”为“黏合剂”的腐败“共荣圈”,都是利用各自占有的公权力划分团伙“势力范围”,形成腐败“合力”,在权力所及的“一亩三分地”里共享利益“果实”。

  “团伙”盛行、“山头”林立,归根结底离不开一个“私”字。有专家表示,一些人之所以热衷于进圈子、拜山头,就在于信奉“朝里有人好做官”、“进了圈子才算进了班子”,或是谋求圈子庇护的安全感,或是寻求团体谋利的超能力,或是为满足私欲创造便利,因而为此不惜打破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失底线、踩红线。

  团伙现象、圈子文化的形成一方面是权力运行过程中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权力的地位和作用被无限渲染;另一方面也深受历史遗留习气的浸染。“所谓的‘山头主义’和‘圈子文化’并不是当前社会独有,在我们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比如历史上的门阀、朋党等。只是在当前,这一文化顽疾又与新的社会现实相融合,带来了新问题。”学者艾君曾这样表示。

  2 抱团式腐败危害不容小觑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党内决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决不能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决不能搞门客、门宦、门附那一套,搞这种东西总有一天会出事!”

  “小圈子”、“小团伙”大行其道,不仅会在圈子内诱发各种腐败问题,还会给一个地区的政治生态带来不良的连锁效应。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孙文东在任国贸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将自己老部下调入国贸总公司,大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小圈子”; 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曾在家书中如此教育儿子,“做人就是把自己作为一个点编织到上下左右的网中,成为这个网的一部分。”这让本是团结向上、携手共进的干部队伍,被分化成各种小集团,使得党内政治生活变得低级庸俗,是非判断十分模糊。

  河北省省委党校副编审张立新曾表示,“圈子文化”的存在,势必弱化党员干部对是非善恶的判断,导致用干部、作决策不是选贤任能、实事求是,而是讲圈子、看亲疏。“圈子文化”一旦大行其道,就可能使一些人面临“要么加入圈子,要么被圈子孤立、抛弃”的两难选择。

  近年来,一些地方频现“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抱团式腐败”或“塌方式腐败”,其背后往往存在“团伙”、“帮派”等现象。2015年底,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出现系列严重违纪案件,涉案人员多达16人,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最引人注意的便是由原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和县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贪腐“共荣圈”,他们定期聚会,相互包庇,其“江湖习气”严重污染了连城的政治生态,引发了恶劣的影响。

  不少党员干部表示,一旦“团伙”成为公权与私利结盟的有效方式,正常的同事和上下级关系就会异化,公权力就会成为填补个人欲望的工具。这样的“小圈子”越多,党内风气就会越坏,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3 用好纪律尺子打破团团伙伙

  “严肃查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相互勾连问题,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面对党内存在的团团伙伙现象,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任务时明确提出这一要求。

  今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首次对处理“团团伙伙”现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无疑为打破团团伙伙现象提供了纪律尺度。

  《条例》列出的惩处举措不可谓不重,贯彻落实好《条例》的这一要求,对于各级纪委而言,既要保持对团团伙伙现象动辄则咎的态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也要视不同的违纪情况作出相应处分,在体现纪律审查纪律性的同时,提高党内搞团团伙伙的政治成本。

  “一方面,高扬理想信念的旗帜,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防线,确立高标准,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立起来、挺起来;另一方面,划出行为底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靠党员干部自身的行动,始终保持为最大多数人民谋利益的政治本色。”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辛向阳表示。

  湖北省十堰市纪委副书记胡孝平认为,对少数领导干部破坏党内关系正常化、搞团团伙伙、建“小圈子”、拉帮结派,把纯洁的党内关系蜕变成私人化、隐私化、庸俗化关系的行为,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该提醒的要及时提醒,该约谈的要适时约谈,该追究责任的要严肃问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要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党员领导干部的交际圈去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他们提醒、教育和训诫,有效地防止“小圈子”形成。还要严明党内法规,对待腐败圈子要破圈捉蠹,将“小圈子”中的蠹虫一网打尽。

  当然,还要正本清源、强化教育引导,从改变思想观念入手,增强党员干部自警、自省、自律的能力,自觉远离“小圈子”、不搞“小圈子”。如此,枝枝蔓蔓的关系网和形形色色的掮客才变得越来越没有市场。(胡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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