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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货车司机肇事致2死1伤 公司老板被判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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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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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2015年12月28日,成都市交警支队事故预防处理处重案大队立案侦查的“锦江区‘5.19’重大责任事故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相关运输企业责任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该案的判决是成都交警侦办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关运输企业责任人被追责判刑的首例。

  2015年5月19日20时20分许,李某贵持B1驾驶证,在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川AC0828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锦江区银杏大道与栀子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贵驾车逃逸。经查,该肇事车登记的所有人成都市鹏程货运有限公司。案件发生后,交管局事故处重大案件侦查大队立即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启动调查程序,查清涉案运输企业在生产、作业中有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否应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

  期间办案人员一是连续深挖细查,查阅和分析大量的公司内部管理台账、公司工作电脑中的相关数据,不漏过任何蛛丝马迹;二是对侦查的重点嫌疑人员,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通过大量的调查分析,查清了肇事车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安全负责人,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导致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2015年6月3日,立为“锦江区‘5.19’重大责任事故案”侦查,对涉案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荣、副经理胡某兵,分别予以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经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15日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采信了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全部证据,并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2015年12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荣、负责货车生产安全的副经理胡某兵,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据了解,自2015年7月20日成都交警重大案件侦查大队成立以来,已成功办理2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其中一起将锦江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嫌疑人构成犯罪,判处1年6个月刑罚;集中办理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案件1575件,刑事拘留275人、取保候审1310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083件,成功办理两起成都市首例仅靠呼气酒测结果追究危险驾驶刑事责任和在酒精含量检验前嫌疑人为躲避检查又再次饮酒危险驾驶案件;办理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案件23,行政拘留27人;配合查处两件涉及销售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记者张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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