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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案检察官详述抗诉始末 23年前冤案得昭雪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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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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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杀人放火案的死缓罪犯到23年后沉冤得雪,陈满经历了人生最大的起伏。这起案件因为是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首起提出无罪抗诉的案件,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杆意义。从死缓到无罪,检察机关在陈满案申诉背后都做了哪些实质工作?昨天(2月17日)央视记者采访到了主办此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的检察官,详细讲述了这起案件的复查、抗诉始末。

  2014年4月,陈满案的申诉状递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二处处长杜亚起对这份申诉材料进行了审查。

  杜亚起所在的申诉案件查办二处每年查办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上百起,像安徽于英生案等冤错案件的复查也是由他们直接负责办理的。虽然杜亚起是从申诉状上第一次看到陈满的名字,但职业的敏感让他迅速聚焦材料中反映出的问题。杜亚起对记者说,他首先考虑的是确定在案的物证是否真的丢失了,真的没有在一审和二审法庭上出示,这一点很重要;其次,确定除了这些物证之外,本案还有哪些证据,特别是被告人曾经做过的有罪供述,他的供述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他的真实性能不能够得到保障。

  申诉厅受理陈满申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于2014年7月15日决定立案复查。除调阅卷宗外,杜亚起等检察官亲赴海南,接触了包括陈满本人、当年参与侦办案件的警察、公诉人员等在内的案件亲历者,自此揭开了这起已经判决生效15年案件的尘封往事。

  回顾案件:陈满当年如何获罪

  陈满当年为什么会被认定为1992年发生在海南海口的那起杀人放火案的凶手,当年的判决是在什么情形下作出的?

  1988年初,刚满25岁的陈满离开老家四川绵竹,和朋友们一行八人来到了海南省,希望用自己的双手拼出一番天地。

  异乡打拼 租住四川老乡房屋

  从人生地不熟,到创办自己的装饰公司,陈满和很多人打着交道,辛苦忙碌,却有着对未来的期待。1992年,陈满经大哥的朋友介绍,认识了四川老乡钟某。钟某所在的公司买下了位于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的房子,由钟某来看守。陈满和他结识后,就租住进了这栋房屋。

  住了大约半年后,陈满搬走了。然而就在陈满搬走后没多久,也就是1992年12月25日晚上,上坡下村109号突然着起了大火。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有人遇害,立即通知了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提取到了一张工作证,上面的姓名是陈满,当时警方一度认为遇害的人可能就是陈满。据陈满的朋友王福军回忆说,“当时警察来告诉我说陈满可能死了,但去认尸时发现,死者并不是陈满,而是钟某。”

  1992年12月28日凌晨,案发两天后,警方抓捕了陈满,并认定陈满为这起杀人放火案的凶手。

  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2月25日晚19时20分许,陈满来到上坡下村109号,趁钟某不备,将其杀害,并点燃煤气焚尸灭迹。

  一审: 庭审中未出示任何物证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陈满的辩护律师指出,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材料,能直接证明陈满是凶手。

  同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书上对案发过程和案发原因是这么认定的。

  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被告人陈满搬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钟某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期间,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某发生矛盾,钟声称要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满私刻公章帮他人办工商执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陈满搬出上坡下村109号房。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某的歹念。同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发现上坡下村地面停电并得知钟作宽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某正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机陈满进到房间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某不备,朝他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致钟某当即死亡。接着,陈满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

  面对这份判决,陈满本想上诉,但因为不懂法律,又苦于无法见到自己的律师,错过了上诉期,导致没有上诉。而法院也未给辩护律师送达判决书副本。

  然而即便如此,案件还是进入了二审程序。原来,这份判决作出后,最先提出异议的并不是陈满,而是检察院。一审宣判四天后的11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将一份抗诉书递交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口中院的判决显然过轻,并以被告人陈满情节恶劣,而且肆意翻供为由,请求改判陈满死刑。而另一方面,陈满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多方奔走,为陈满鸣冤叫屈,并多方证明陈满没有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强烈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满无罪。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满父母和陈满始终不服,坚持向相关政法机关申诉。2014年4月14日,陈满委托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0个月后,2015年2月最高检作出抗诉决定,在这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做了哪些工作?他们对当年的证据及有罪供述是如何审查?

  陈满及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应当宣告陈满无罪;二是原审裁判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三是陈满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

  负责案件审查的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二处处长杜亚起敏锐地注意到,陈满案中物证在当年移送检察机关前即丢失,这对于包括陈满口供、证人证言等在内的其他证据是否能证明陈满有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4年7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决定对陈满案立案复查后,杜亚起和同事在那个炎热的夏天来到了海南省海口市,在美兰监狱提审了陈满。杜亚起说,我们要直接见一下原审被告人陈满,这也是我们一直在提倡的司法的亲历性。

  这次的会面让杜亚起对陈满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陈满不仅详细地描述了案发前后的个人活动轨迹,而且对于和受害人钟某的关系,甚至自己是否私刻过印章等问题均未回避。杜亚起回忆说,“陈满在回答问题的时候,都是直接进行回答,并且他的语气是很平稳的,也是很坚定的。而对于欠钱和私刻公章的问题,除了陈满自己的有罪供述之外,并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明他确实私刻过公章。对这个问题他都能够如实地回答,这反映出他本身对这些问题都是自己所经历的事情,把自己经历的事情如实地说出来,反映了他在很多问题上他是诚实的、是可信的。”

  接下来,检察人员梳理了全案的证据。在物证方面,最高检复查认为主要存在三大疑点,分别涉及陈满工作证、现场关键物证和作案工具。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曾在被害人尸体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但现场照片中没有这个工作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表示,这个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而这个工作证却是侦查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最主要的一个依据。

  而这起案件中,丢失的关键物证还不止这一件。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在案发现场客厅及厨房内发现并提取了带血白衬衫一件、黑色男西裤一件、带血白色卫生纸一块、带血海南日报碎片等物品。但是,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表示,上述物证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丢失,无法随案移送。杜亚起说,“按照1979年的刑诉法的规定来说,作为定案的物证,要在法庭上出示,让被告人进行辨认。但是我们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在审查起诉之前就已经丢失了,所以说它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起到与有罪供述之间的相互印证作用。”

  8次有罪供述 存在多处前后矛盾

  除了物证方面的问题,在口供方面,最高检认为其中存在陈满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前后矛盾、有罪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存有矛盾等突出问题。

  杜亚起和同事仔细查阅卷宗,发现陈满从被抓获到案到审查起诉再到两级法院审理期间,他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后再供认,最后全面翻供的过程。其中,他们特别注意到,即使在陈满的8次有罪供述中,对于作案主要情节的供述,比如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方式,存在多处前后矛盾。

  杜亚起介绍,“比方说关于作案的地点,最开始他供述杀害钟某是在109号的客厅,之后变成了109号的卧室。关于杀人具体的工具,第一种说法是自己买的小砍刀,之后又变成了铁柄的菜刀,最后才是木柄的菜刀。同时关于杀人具体的方法,其中就有先用毛巾被捂住被害人,然后用刀去割和砍,最后第二种说法就是用刀直接去砍。”

  除了这些关键的案件情节,检察官们发现这八次有罪供述中,对案发现场情形、细节等表述也多有自相矛盾之处。杜亚起对记者说,“从最开始说从现场拿到了两千多块钱,四、五条金项链,还有一块女士的手表,这是第一种说法。之后又变成了没有金项链和手表,而是两千多块钱。之后又变成了只拿了五百多块钱,有的时候又变成了六百多块钱,这种说法是完全不统一的,也不是一致的。而最后变成了什么都没有拿等等。”

  杜亚起介绍,这些都是原审案卷中陈满自身供述存在的矛盾,并且,这些有罪供述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那么,在检察官看来,这些有罪供述存在的矛盾点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杜亚起说,口供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那么这种案子就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经过证据审查分析,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对于陈满是否具有作案时间、被害人的死亡与陈满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以及陈满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真实等方面,现有证据与原审裁判结论直接存在矛盾。

  突破难题 最高检最终提出抗诉

  那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的复查意见最终是如何成为抗诉决定的,其中经历了怎样的法律过程,又遇到过怎样的困难呢?

  为了让复查结果更为客观公正,负责复查的刑事申诉检察厅工作人员向最高检其他部门充分征求了意见。由于陈满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它提出抗诉需报请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海南省高级法院(1994)琼刑终止第81号刑事裁定书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法启动再审 陈满被判无罪

  随后,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并指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公开宣判:陈满无罪,当庭释放。

  杜亚起回忆说,“他显得很兴奋、很高兴,这个跟我第一次见他的时候是有明显的不同。见到他那种笑容的时候,我心里感到非常地欣慰,通过我们的工作能够让一个服刑20多年的人,能够自由地到社会上去生活、去欢笑,这是我们最愿意看到的。 同时另外一方面也提醒我们,每一个申诉人他的冤屈有可能在我们办理的所有案件之中,有可能他很微不足道,但是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个申诉人来说,对于他那就是至关重要的,都忽视不得。无论他反映的问题大还是小,我们都要同等地去关注。”

  2016年春节前,陈满回到了阔别20多年的老家四川绵竹,一家老小在这个期盼已久的团圆时刻拍下了一张全家福。

  复查、抗诉、再审、改判,陈满从死缓到无罪的艰难历程也给亲历案件的司法人员提出更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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