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法制办:跳广场舞扰民或被罚
记者16日从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西安市城市公园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一旦通过,未来市民在公园内进行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时,超过音量限制造成扰民者将被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在公园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音量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使用音响或者其他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据了解,本次条例草案的规定是对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补充细化。《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公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1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此外,该条例草案还规定,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记者郑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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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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