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立案复查云南巧家投毒案:重点排除非法证据
2015年12月2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省巧家县幼儿园钱仁风投毒案,经云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建议再审,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钱仁风无罪,并当庭释放。走出法庭,钱仁风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感觉我是‘重生’!”而出庭的检察员云南省检察院申诉处副处长高洁峰则感到“如释重负”,毕竟“重生”如小鸡破壳而出般美好,但孵化的过程却是艰辛的。
办理申诉案件如抽丝剥茧
“不容易!一起复杂案件的复查如抽丝剥茧,其中的甘苦只有自己知道。”回忆起办案过程,高洁峰用三个字来形容。
2012年12月,“天涯社区”上题为《投毒案证据冲突,少女被冤入狱十年》的帖子被热炒,云南省检察院网络舆情监测人员敏锐地察觉其中可能有冤情,遂将其做成网络舆情专报上报,该院分管领导看后当即批示:“请申诉处调查了解,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查阅卷宗我们就发现两个明显的问题,有几份讯问笔录的签字明显不是钱仁风所签。”凭借20年复查案件积累的专业素养和敏锐“嗅觉”,高洁峰还发现司法鉴定仅有鉴定报告,没有鉴定过程、没有复核过程。这些问题申诉材料中并未提及,而这些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于是,他把审查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写成报告,向处领导和分管院领导作了汇报。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该案全部卷宗立案复查。
巧家县位于距离昆明300多公里的金沙江峡谷中,山高谷深,交通不便,来回一趟就得乘车十多个小时,但高洁峰带领办案人员多次往返巧家县,勘查现场,询问案件相关人员。
“最困难的就是找人,物是人非,好多情况都变了。”高洁峰说,好多要找的人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都变了,寻找起来颇费周折。最终,在巧家县检察院的积极配合下,找到了20余名案件相关人员,一一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令人遗憾的是,案发现场已不再是幼儿园,而是被另外的单位使用多年,环境变化很大,被询问的人员也大多说“时间久了,事情经过都忘了、记不清了”,这给案件复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高洁峰介绍,时间过了十多年,当时的大部分物证、检材,比如被投毒的大米、食用油、蔬菜等都已灭失,不可能进行复检,很难找到“一锤定音”的证据。
复查案件绝不轻言放弃
云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肖卓亲自审阅了钱仁风案全部卷宗,认为本案关键证据缺乏合法性,应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要尽最大努力“实地调查,核实疑点”。
办案人员调整思路,将复查重点放到了原定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来。再次到案发现场,对原案证据中抛药品的位置、一瓶药能滴出多少滴、能否大面积投毒等情节做了侦查实验,进行重构分析验证。
根据院领导要求,申诉处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钱仁风笔迹以及死者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等相关技术性专门问题进行文检和法医学鉴定。
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发现,有3份钱仁风的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和2份辨认笔录的指纹虽然为钱仁风所留,但其签名为侦查人员代签。法医专家到案发地走访调查了十余个相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了被害人侯某的病例档案,对健在的两名被害人进行了体格检查。经对现有病历资料、尸体解剖报告、毒物检验报告及现场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甄别,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原案认定侯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的依据不足”。
这样的鉴定意见让案件承办人吃了“定心丸”。“复查所获证据足以使原定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法律性、关联性受到全面质疑,认定钱仁风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高洁峰说,复查到了这一步,可以得出“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本案有错误的可能。
为慎重起见,经该院检察长批准,申诉处将案件提交到院检委会进行讨论,最终检委会认可了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肖卓带领该院申诉处案件承办人到最高检申诉厅进行了汇报,申诉厅肯定复查结果,提出补查要求,并建议由该院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如法院不采纳,则提起抗诉。
出庭要做到胸有成竹
2014年5月,云南省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最终法院采纳了建议,决定再审。
“我们必须做到胸有成竹,才能走上法庭。”高洁峰说,由于该案一直备受网络舆论关注,为防止出现意外引发炒作,出庭工作他们格外重视,不仅认真细致地拟订了示证质证方案、出庭意见、讯问提纲、举证和答辩提纲,还对案件庭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预测和精心准备。同时,还请本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和全国优秀公诉人从出庭的角度,对举证提纲和答辩提纲进行了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2015年9月29日,在时隔13年后,云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钱仁风投毒案,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员高洁峰、张玲出庭履职。
庭审中,检察人员将证据分为两大部分、六组、29项进行举证、示证、质证,客观真实地体现了补充调查的新证据与原审在卷证据之间的矛盾,证实了原审所采信证据中存在的疑点,从而完全打破了原审采信的证据锁链。
高洁峰发表出庭意见说,原判决认定钱仁风构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因为案件已时过境迁无法再进行补证,不能排除本案系意外事件或其他物质致中毒的可能,更不能得出系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结论。因此,建议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钱仁风无罪。
□链 接
云南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加大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力度,形成了立体监督、多元监督、有效监督的法律监督格局。2015年,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224件,审查结案32件,立案复查150件(开展公开审查18件),复查结案137件,息诉128件,改变检察机关原处理决定16件;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592件,已审查结案255件,立案复查243件,复查结案227件,复查后提出抗诉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法院再审改判9件;共受理国家赔偿申请27件,决定给予赔偿14件,支付赔偿金54.89万元;共受理司法救助申请880人,核拨救助851人,发放救助金813.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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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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