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都市生活  社会

北京警方按“一级线索”奖励举报涉恐涉暴线索群众

  • 来源:互联网
  • |
  • 2016-04-08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近日,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一名保安员报警称,在西城区某饭店门口有人携带危险物品撬砸饭店大门。警方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很快将涉案嫌疑人张某某(男,47岁,河北省人)抓获,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经初步审查,张某某因个人纠纷原因,产生报复想法,准备实施极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目前,该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月5日,市公安局对该保安员进行了奖励。受到奖励的保安员表示,协助公安机关举报涉恐涉暴线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后会进一步提高反恐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发现涉恐涉暴线索,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首都安全稳定。

  市公安局反恐怖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群众举报的情况涉及涉恐涉暴内容,为警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春节首都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北京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怖主义法》)中关于对恐怖活动线索举报者进行奖励的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简称《通告》),对向公安机关举报的群众给予了人民币五万元的现金奖励,这也是迄今为止北京警方首次按照“一级线索”奖励举报群众。同时,西城公安分局也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群众进行了相应奖励。

  据了解,北京警方在2014年3月1日向社会公布了《通告》,明确了奖励的范围、程序和标准。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第十条等条款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举报涉恐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并进一步明确了对恐怖活动线索举报者进行奖励。《反恐怖主义法》和《通告》均可通过关注“北京反恐”微信平台(在微信中搜索“北京反恐”即可关注)进行查阅,并了解相关的配套解读。

  下一步,北京警方将按照“重奖、多奖、快奖”的原则,继续对举报涉恐涉暴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鼓励广大群众注意发现并及时举报恐怖活动嫌疑情况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警民携手共筑首都反恐防恐钢铁长城,全力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记者潘毅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北京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首都社会反恐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上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此类线索的接收、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北京市公安局统一负责。

  第三条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平安北京”微博私信功能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对群众举报且被北京市公安局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第五条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4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二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20000元、不高于3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三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1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第六条涉恐涉暴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