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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富遭胁迫杀人如何判定法律责任 专家:刑法现无定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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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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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一名富豪被绑票后,绑匪胁迫其杀死一名陌生女性,全程录像以勒索据悉高达一亿元的赎金。日前由四川宜宾公安在官方微博上通报的这一案件,引起了法学界内部的大讨论。

事件:被胁迫杀害陌生女子 作为勒索手段

  根据宜宾当地警方通报,章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性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

  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而根据其他媒体披露的情况,被胁迫杀人的章某可能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被杀女性则为23岁的按摩店员工。几名嫌疑人将杀人过程摄像记录下来,作为威胁的依据,之后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章随后报案。

  事件一披露,被胁迫杀人的章某是否应当被追究责任,就成了最受关注的问题。

观点:法律不赞同为保全自己生命牺牲他人的生命

  “即使是受到胁迫而杀人,也必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点在各大法系的法律中都没有任何疑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政策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谢望原斩钉截铁地对记者说,“在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利之中,生命权是最重要的,并且所有人的生命等值,为保全自己而牺牲别人没有任何的合理合法性。”

  在这一前提下,他认为,可以根据受胁迫的具体情况、主动投案自首等情节,讨论章某是否属于胁从犯,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从已披露的情况来看,章某被索要一亿赎金,在被威胁下杀害了被害人。谢望原指出,目前信息没有表明章某是否受到了生命的威胁,如果是为保全较次要的金钱利益而损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即便认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从轻幅度都十分有限。

  对某些观点提出的“紧急避险说”,他表示反对:“紧急避险在法律上指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有当要保护的利益比被牺牲的利益更重要时才能成立,但剥夺他人的生命绝不属于紧急避险。”

观点:法律不能将普通人置于两难境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则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要么她死、要么你亡”的要挟之下被迫杀人,可以考虑适用紧急避险的理论,并且在可能的情形下,应当将被胁迫人“非罪化”。

  “说是故意杀人罪的话,动机在哪里呢?”他说,“主观恶性是这项罪名的构成要件,但你不能够说,我的主观恶性就在于我太爱惜自己的生命吧?在面临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两难选择时,法律不能强行将公民置于要么死亡、要么犯罪的两难处境之中。”

  他认为,不能用最绝对、最铁面无私的法律理性,去要求这种极端案例中的个人。“实际上,我们更要考虑法律的谦抑性和它的人性特点。这已经超出了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本意,就不能用这个罪名去追究个人。”

观点:应看具体情况衡量 最高法院可考虑出台司法解释

  “这是个很艰难的判断,要看具体案情。”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有没有选择或回避杀人的余地。”他认为,这种情况很难免责,但杀人罪责主要还应由绑匪承担,当事人有可能涉嫌胁从犯罪。

  由于现行刑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回答,各地法院实际判案的依据也不一致。常被援引来对比的“2008年平顶山检察官被挟持杀人案”中,被劫持的检察官夏某先是在被强迫的状态下强暴了另一名被困女性,接着在受迫状态下,用绳子勒死了该女性。

  办案人员表示,口供和证据可以证实夏某全程是被迫的,勒死他人时,自己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该案中,夏某并未被列入犯罪嫌疑人范围。

  但在2005年的另一案例中,重庆几名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让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杀死。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子为胁从犯罪,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免予处罚。

  这类案例虽不常见,但因其伦理价值的两难,争议极大。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史立梅认为,虽无必要为此改写刑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以某种形式回答这个问题。

  “最高法会对常见的类型问题出台司法解释,而对于比较典型的具体个案,有时也会以专门的批复进行释疑,这种答复与司法解释有同等效力。”史立梅告诉记者。

  曲新久也认为,最高法应当解释这个问题,“它太特殊、太极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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