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宜宾首富杀人更符合紧急避险 非故意杀人
昨日中午(11月17日),法制晚报记者首报“宜宾首富遭绑架“被迫杀人”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天上午,有媒体分析指出,章英启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则认为,章英启的行为更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而非故意杀人。
刘玲副主任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章英启被胁迫参与杀害他人,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案发时具体情况来全面分析。
本案中,章英启被四人暴力绑架劫持到一出租屋内,然后四人胁迫其参与杀害一女性被害人。章英启在出租屋内,身体被四人强制,完全失去行动自由,面临死亡威胁丧失意志自由,同时身处封闭空间丧失求助可能,在这种情形下,章英启被胁迫参加了四人的杀人行为,也在客观上分担了四人的不法行为。
今天上午,有媒体分析认为,章英启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构成我国刑法定义上的胁从犯。刘玲副主任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胁从犯是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了共同犯罪,身体受到一定的强制但没有被完全控制,还有部分意志自由,“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刑法也规定了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刑法21条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当然,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章英启究竟是涉嫌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还是属于紧急避险呢?本案中,按照网帖中显示的信息,章英启先是被四人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方法劫持,之后带到封闭的出租屋内。在暴力控制下,其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刘玲副主任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使自己免遭现实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被迫参与了四人的杀人行为,章英启的行为更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情节。
但是,章英启的行为是否属于避险过当,需要侦查机关的进一步侦查获知更多案件信息后才能做判断。此外,被杀害的女性被害人,其是否和章某某认识,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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