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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两人为竞选副镇长行贿51名人大代表被判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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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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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昆明12月4日电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发布宪法日典型案例,建水县两人在当选镇人大代表后,为竞选副镇长,出资购买香烟行贿51名镇人大代表案入选。

  2007年9月1日,建水县曲江镇人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正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同年11月1日至20日期间,经提名推荐从曲江镇的19个村委会、1个社区和2个机关选区中选举产生了建水县曲江镇人大代表89人。被告人李卫红、李跃文被选为镇人大代表,二被告人即私下商议准备参与竞选曲江镇副镇长,并为此共同出资购买8万余元人民币的红河精品88香烟1000余条,于同年12月下旬陆续将烟私下送给曲江镇14个村委会的51名人大代表。其中,向50名人大代表每人送了20条,向1名人大代表送了40条。

  在送烟过程中,二被告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人大代表表明了其二人要准备参与竞选副镇长,并希望给予“支持”的意图。后因有关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对二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二被告人准备参与竞选的意图未能得逞。

  建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卫红、李跃文采用财物贿赂代表的方法,对曲江镇19个村委会中的14个村委会、89名代表中的51名代表进行贿选,严重干扰了镇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秩序,且在当地乃至全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应依法以罪判处。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破坏选举罪判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红河中院表示,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标志。《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刑法》第256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侵犯公民选举权利自由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有力维护了公民选举权利自由行使,表现了对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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