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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弑母”引热议 扫描全球如何界定“安乐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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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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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近日,四川有一位老妇人遭遇车祸脑死亡,儿子不忍母亲受罪,取下套在母亲鼻子上的呼吸管。医院报警警方介入,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儿子实施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那么,在其他国家,面对已经脑死亡、救活希望为零的情况,由谁来决定放弃治疗?其他国家是否接受安乐死?又如何来界定呢?

  在德国,安乐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法律对不同类型的安乐死行为,有着不同的规定,《全球华语广播网》德国观察员薛成俊介绍,长期以来,安乐死在德国一直都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在法律上也存在一些空白。根据德国现行法律,对于危重病患,无论情况多么严重,任何第三方包括医生和家人在内都无权决定其生死,所以一些治愈无望的绝症患者不得不在倍受病痛的折磨中走完生命的最后一段路程,或者是寻求所谓的帮助自行了结。考虑到现实情况以及人道主义,在德国某种形式的安乐死是允许的,比如说被动式安乐死。主动式安乐死是指如医生或者是家人等第三方通过给病人直接进行过量药物注射或者是喂服使其死亡,这将会以伤害致死罪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而被动式安乐死主要是指本人因重病或者是受伤治愈无望,通过呼吸机等医疗设备来维持其生命,也就是所谓的植物人,如果之前本人有这样的书面意愿或者是家属能够证明其有意愿,医生才可以关掉呼吸机让其死亡,否则也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种就是所谓的间接安乐死亡帮助,如在绝症病患本人的要求下,医生为其注射一些缓解疼痛的药物,而这些药物同时也会加快病患的死亡速度,减少其所受的痛苦,那么这就可以在法律上认为是药物的副作用导致其死亡,而非医生直接将其致死。

  在澳大利亚,安乐死同样是备受争议。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说,在过去几十年里,曾近出现过许多不同的关于安乐死的规定,现在,安乐死依然是非法行为。根据澳大利亚现行的法律定义,脑死亡包括脑干死亡已经取代了心跳停止或呼吸停止被认为是死亡的标志,而对于在死亡前是否要放弃治疗,让病人有尊严的安乐死,在澳大利亚出现过政策上的来回变化。1995年6月,澳大利亚的北领地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但是这个法案实施了不到9个月的时间,就被澳大利亚参议院否决,从此安乐死重新在澳大利亚成为非法手段。至今为止,澳大利亚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仍然是困难重重,今年10月,澳大利亚总理特恩布尔再次表态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但是一些安乐死的支持者仍然竭力呼吁政府支持安乐死,同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使用各种方法间接的帮助人们进行安乐死。比如澳大利亚著名的尼奇克医生就是一位全球闻名的安乐死支持者,在十几年前,他就因为经常使用一些出格的手段而被媒体关注,比如2002年他发明了自杀塑料袋,并且把这种塑料袋免费分发给安乐死支持者,最终导致一位身患绝症的病人真的使用这种塑料袋自杀身亡。在此之后他又计划要运营一辆死亡之船,既然澳大利亚政府不允许安乐死,那么把病人送到公海上去然后再安乐死,以避开澳大利亚法律的制裁。虽然安乐死支持者总是使用各种手段来向需要安乐死的人提供信息,但是包括尼奇克医生在内,在今年10月似乎也和澳大利亚的医生注册协会达成了某种妥协,根据最新的协议,这一位著名的安乐死医生将不会直接协助他人。

  日本观察员黄学清介绍,脑死亡是否就是真正意义的死亡?这是日本社会和医学界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日本在1997年开始实施的器官移植法中规定,医学上判定的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明确了死亡的法律标准,日本没有安乐死,宣布了脑死亡即是死亡,就意味着可以停止救治,一般是在家属的同意下停止维持生命的措施,如果没有家属,医院可以做出决定。脑死亡的判定需要进行两次,在第一次判定以后需要间隔数小时以上,由不同的医生再次进行判定。尽管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但脑死亡是否就可以被认作是生命的终结,一直在日本社会舆论中存在争议。在器官移植法中主要是做出了相关的器官捐献方面的法律规定,只有死者在生前以书面形式表达捐献意愿,家属又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够捐献器官。在2010年这个法律被修正为“如果死者本人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愿意,那么家属同意后可以捐献死者器官”,器官移植网将从登记的患者名单中按照优先程度选出人选,如果死者的器官符合相关指标,就会移植给其他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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