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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女性主动离婚现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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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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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婚姻作为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意味着经济与情感的共同体。而现代婚姻与传统婚姻相较,却充满了变数与弹性。近年来,主动提出离婚不再是男性的专利,女性已成为主动提出离婚的主力军。本文立足于实地调研,通过对当前离婚诉讼案件的调查,分别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对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探寻女性主动离婚现象。

  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父权制、男权制得到削弱的同时,女性日益掌握相当的话语权。以单县为例,伴随着离婚提起主动权的逐步转移,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也呈不断上升之势。鉴于这些现象的出现,笔者对单县法院2012年审结的离婚案卷进行了调查,探讨女性主动离婚现象。

  表1显示:2008年单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占民事案件数的比例为51.9%,2012的数据上升到60.3%,比2008年同期上升了8.4%。自2008~2012年间,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同步上升。以上数据尽管不能代表中国婚姻的整体状况,但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中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离婚率的持续上升仍将是今后我国婚姻状况发展的大趋势。

  2008年,受理离婚案件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比重为59%,2012年的数据上升到59.8%,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数过半并呈上升态势。无疑,此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了我们之前对传统婚姻中男性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在2012年审理的1319件离婚案件中,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占789件,相应地,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占全部离婚案件的59.8%,女方起诉离婚案件的比例较大。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增加,作为女性人格意识的明显标志,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代女性的离婚得到了充分保障。

  表2显示:40岁以下的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较高,高达82%;而30岁以下的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人数相对集中,比例名列“榜首”,占50%;40~60岁年龄组的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为18%。由此,中老年女性提出离婚的主动性明显低于中青年女性。可见,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倾向于中青年群体,呈现年轻化态势。

  通过统计发现,在女性作为原告的789件案例中,来自城市的女性为493件,占62%;来自农村的女性为296件,占38%。不难发现,城市女性的主动离婚率高出农村女性24%。

  表3显示:女性在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提出离婚的比率较高,高达57%;女性在子女成年以后提出离婚的比例占20%。可见,孩子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具有不同寻常的影响。

  通过查阅离婚案卷发现,案卷显示的主要离婚原因集中性明显,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性格不合,缺乏了解,生活矛盾多发;2.双方长期分居,感情;3.实施家庭;4.出现酗酒、赌博、吸毒、婚外情等,夫妻双方无法正常生活。对于第一个离婚原因,男性作为原告提出的案件为358件,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的案件为372件,案件数差别不大;对于第二个离婚原因,男性作为原告提出的案件为92件,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的案件为107件。因此,前两项离婚原因基本是男女当事人的共同离婚原由。对于后两项离婚原因,男性作为原告提出的分别为27件和31件,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的为113件和102件,显示出明显的性别特征差异。

  在笔者调研的789件案例中,部分女性由于对财产分配不满而提出上诉,把经济利益考虑在内;一部分女性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必要的经济帮助(多为城市女性,农村女性的意识低于城市女性);还有一部分女性对孩子抚养问题不服,要求法院支持确保离婚后孩子的生活质量。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部分年轻女性(25岁以下)作为原告提出的离婚,在经过法院调解分析后,撤诉的可能性较大。最终夫妻双方找到的解决方式,重归于好。由此可见,在针对离婚的问题上,年轻女性多为意气用事,一时冲动,缺乏应有的,对待婚姻尚不够成熟与慎重。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现象是特定时代背景中个人情感和教育、家庭婚姻关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要素参与下综合酝酿的结果。针对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现象日益增多,笔者建立在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女性主动提出离婚主要有以下原因:

  当代中国女性随着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已不再在传统的思想坐标上徘徊,不断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而树立起新的观念。女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成为发展的主题,并确立积极的角色定位。在描述婚姻常态时,更是注入了新活力,平等、的伙伴关系被越来越多的女性所认可。此外,在日常化的夫妻生活中,家庭实务的繁杂,也会导致不可避免的摩擦。针对离婚原因的调查数据显示,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了解,生活矛盾多发”原因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为372名,占女性原告总数的47%。由此可见,女性已经告别了全然男性的时代,不会一味被丈夫的想法与意愿主导,转而争取表达自身的,使自身的人格与得以保全。以往女性人格依附特点的减弱,夫妻之间性的降低,加之家庭的小型化使女性在婚姻冲突时缺少其他家庭的缓冲,因此,女性在不满于婚姻现状时较易提出离婚,出现“主动休夫”的现象。 2.女性日渐注重婚姻质量的提高

  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女性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凑合意识逐渐减弱。现代社会的发展是高节奏的,任何工作都在以极快的节奏和频率在运转。长期在这样的下,人的交流减少,心理压力增大,所以人在心灵方面由于缺乏交流变得近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群属性使其相当注重个体间的沟通与交流,需要感情上的富足。而婚姻、家庭也就当然成为首选的避风港,婚姻的凝聚力显得尤为重要。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Ernest Burgess提出“婚姻从一种制度婚姻向情感婚姻转变”。可见,大多数女性希望从家庭中得到慰藉,特别是情感要素方面,一旦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弱化婚姻的吸引力,降低婚姻质量,产生“失语家庭”[1],导致女性对婚姻失望,选择告别“貌合神离”的婚姻。

  对于家庭中因性生活不和谐造成的离婚,从法院等部门深入调查后得知,在实践中的很多女性离婚者,在论及离婚时羞于启口,多以“夫妻感情不和”作为离婚原由掩饰,其潜台词多半为性生活不和谐,在婚内无法获得“性福”,导致婚姻生活质量下降。越来越多的女性把“性福指数”作为衡量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一旦婚姻一方或者双方意图向婚姻之外寻求满足,那么婚姻很难维持正常的轨道。一位专家曾在全国家政研讨会上提出男性对自己的妻子感到越来越“恐惧”。性生活不和谐,成为婚姻的重大利器,助推离婚率的上升。

  离婚案件中家庭仍然突出,样本案例中女性因家暴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例有113件。其中来自农村的有87件。如此可见,家庭发生的比例,相对来说农村比城市突出。存在男性一方肆意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低。也可能是男方传统的旧思想造成,他们普遍认为妻子是自己私有的附属品,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打妻子不过是“家务”范围内的事,而没有把妻子当成平等主体来对待。长期实施家庭致使妻子无法安居于家中,在婚姻面前焦头烂额、。身处于这种婚姻状态中的女性不再不仁,而是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在继续社会化的过程中更新对婚姻以及自身的认知,告别与唯唯诺诺,最终诉诸于法律,力求摆脱不幸婚姻的,从而使他们婚姻的尽头——离婚。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潮之下,有些男性面对我国发展的大好形势,不思进取,懒惰消极,养成诸如酗酒、吸毒等不健康的生活,逐渐家庭责任感。致使女性一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力求冲破婚姻的“围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789件案例中,处在30岁以下年龄阶段提出离婚的占起诉离婚人数50%。可见,在夫妻双方建立家庭后,经过数年的打拼,他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男方有实力去、找情人,最终演变为婚姻的“”。特别是在婚外情这种情况下,婚姻的纽带几乎被全面弱化,女性提出离婚的态度比较。此外,女性要求经济和赔偿的情况多见于男性一方出轨的情况下,表明女性的意识也日趋合理化。

  调查数据显示,30岁以下的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人数相对集中,比例高居50%。“相对于婚龄年较小,婚期较短的女性来说,在经营婚姻的过程中,她们充分展现着自己的个性。婚姻中的困难和挫折常常让她们手足无措,其所表现的韧性也是脆弱易断,她们婚姻的不稳定性也就可想而知了”[2]。假如婚后的生活没有使她们如期获得对婚姻预设的期待与满足,加临孩子出生以及人情世故等各方面的压力,女性对婚姻的满意度将大大降低。而婚姻基础建立的尚未牢固,便对婚姻质量提出了挑战。那么,即使既定的婚姻关系也不会持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只是一种的手段。

  伴随着社会流动性的逐渐增强,各职业、层次、区域间流动加大,传统的性别观念与分工已经出不合,女性也逐渐告别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参与社会化劳动,进而迅速提高自身经济地位。由于受到性别角色社会化的影响,女性意识不断增强,其传统婚姻观念也日趋淡化,再加之拥有的经济来源,有了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决定婚姻缔结和婚姻存续的的立足点,其自主意识、自尊意识、平等意识、个性意识等迅速增强。[3]特别是实现自强自立的女性,对丈夫的要求标准也有了相应的提高,具有强烈的追求和谐幸福婚姻的愿望。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在现实生活中,女性不仅仅局限于做丈夫的“贤内助”,越来越多的“女强人”粉墨登场。拥有经济权的女性,维持婚姻的动机减弱,相应地,婚姻收益随之减少。而男性并没有对两性角色定位的变化更新认识,影响女性对婚姻的期待和情感性的满足,以至于对婚姻形成冲击,婚姻的走势也便显而易见。女性意识和价值需求的增强,必然影响自己对家庭的身心投入。如果这一点得不到男性的认同,容易促成离婚。[4]男性未能充分理解、尊重和接纳女性的改变,传统的性别观念与现实妇女地位的矛盾,使得妇女在现实地位中的角色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比如传统的两性任务体系如果不改变的话,女性势必陷入既奔波职场又操持家务的辛苦境地,从而导致女性对于婚姻的不满和怀疑,最终以提出离婚来。[5]

  俗话说“贫贱夫妻百日哀”,经济压力给婚姻带来的挑战不可忽视。由此原因引起的情况大致分两种。一种是由于经济压力大,生活开支入不敷出,背负沉活压力的夫妻双方心情焦灼,怀有怨气,生活不顺畅便口角频发。长此以往,加上女性攀比的心理参与,导致她们很难坚定信心与男性共同承担生活重负,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另一类是经济困难,迫于生计,夫妻一方不得不外出打工(多出现在农村),不可避免地造成夫妻双方在空间地域上的隔离,出现“留守妻子”,夫妻一年半载难相聚。调查数据显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感情”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为107人,占女性原告总数的14%。夫妻分居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发展所造成的一种必然现象,是人们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现实的生活方式, 它对人们的爱情、婚姻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冲击, 表现在婚姻的许多功能不能正常实现, 男女双方都必须克服孤独感,克服寻求“另一半”的焦灼与苦恼。他们不能进行正常的心理沟通和情感交流,不能有正常的性生活。[6]夫妻感情因此而疏远,使夫妻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引起离婚。同时,特别是农村家庭,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农民工群体的出现,城市的新事物和新不断地冲击着农村社会的传统价值观与婚姻观,对农村家庭的婚姻稳定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7] 3.社会对离婚女性的包容性增大

  当今社会中,陈腐观念的影响力和传统的约束力日渐消退,女性逐渐摆脱了旧的价值取向与行为规范的制约。对于女性来说,离婚不再是“畏途”,不再是丢面子的事情。社会大众对于离婚女性逐渐的态度以及对离婚女性接受程度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女性对于离婚后压力的。女性逐渐普及婚姻观念、践履离婚原则,促使女性不再对离婚望而却步,而是勇敢地向不幸婚姻说不,追求自身幸福,造就主动的离婚观。

  “1980年通过的新婚姻法,直接引发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离婚潮,导致又一次大裂变,之后,此婚姻法又经历若干次解释。总之,每一次司释,都让离婚变得越来越容易。可以说,婚姻法的每次修订与解释,尽可能地为离婚扫除障碍,使得离婚成本越来越低。”[8]法律已经赋予女性离婚的,切实保障女性的离婚。

  笔者走访了当地民政部门,发现离婚手续的办理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它已完全化为个人的隐私范畴,主要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身。美国著名家理查德A波斯纳在分析离婚的成本时指出:“婚姻越是容易解除,人们对婚姻的承诺就会越少,因此,如果允许想离就离,那么结婚者花费在婚姻搜寻上的时间就会更少。结果是,夫妻更不般配,这转过来又会婚姻的伴侣性,并由此增大了离婚的可能。”[9]可见,离婚手续办理方式的易化对离婚率的上升也有一定的助推作用。身临不幸婚姻的女性通过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学习,学会用法律的武器自己的婚姻。有了外部条件的促进,离婚较易达成。

  当前,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日趋上升,一方面,说明女性更新了自身的婚恋观,责任意识逐渐让位于感受和情感体验,增强对婚姻控制力的同时对理想婚姻充满了期待和追求。此外,社会对于女性离婚的包容性也日趋达观。但高离婚率预示了婚姻家庭领域的重大变革,无疑会对社会造成一系列的后续影响,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不可忽视。我们不免担忧,离婚毕竟是把“双刃剑”,女性在离婚后必然要承受和心灵上的。所以在面对选择婚姻问题方面女性要防患于未然,避免草率、冲动等不情绪。在婚前要明确婚姻计划,地审视双方是否具有大致相近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婚后双方更要身体力行,给婚姻一些弹性,增加应有的责任感和包容心。共同致力于提高婚姻质量,增强婚姻安全,减少离婚预期。同时,相关主管部门更要加强关注与重视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建设,给予对女性婚恋观方面的积极引导,有计划地引领女性树立起正确的主流婚姻观,从而使广大女性收获幸福美满的婚姻。

  [2]肖芳.“80后”知识女性婚姻韧性的影响因素研究.工业大学,2012(3).

  [3]李萍.当前我国农村离婚率趋高的社会学分析.中国青年研究,2011(5).

  [4]张洪芹.中国离婚状态人口的两性差异特点、成因及影响.人口学刊,1999(4).

  [6]疏仁华.论流动社会下的农民工离婚问题.铜陵学院学报,2007(2).

  [9](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性与[M].: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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