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营许可 私拆电瓶排污 榆树市12人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日前,榆树市李某等12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10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5万不等的罚金,赔偿应急处置危险废物费用45.5万元。
2018年8月23日,原榆树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信访转办件,反映土桥镇土桥村有一铅厂污水随意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随后立即责成榆树市环境监察大队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土桥镇鑫达家庭农场内有一贮存和处置废旧电瓶的加工厂,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场内拆解废旧铅酸电瓶,高温焚烧提炼铅锭。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拍摄了音像资料,并及时汇报了案情。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榆树市环境保护局立即依法对该厂相关设备、铅锭及废旧铅酸电瓶等违法证据予以查封。为防止查封物资被转移,选派了环境执法人员实行驻场式监管。
由于废旧电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且该厂非法贮存处置废旧电瓶拆解提炼铅数量较大,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榆树市环境监察大队8月23日当天将该案移交到榆树市公安局。榆树市公安局组织干警迅速行动,锁定犯罪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第一时间将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通讯员 李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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