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违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我国首例违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
全国首例违法使用ODS(消耗臭氧层物质)涉刑案件近日在浙江省宣判。生态环境部今日透露,浙江省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生产组合聚醚,被浙江省德清市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我国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据生态环境部介绍,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组建了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成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对受控物质进出口实施有效监管。
2019年6至8月,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派出11个工作组对ODS重点省市开展专项检查。其中,浙江工作组在对明禾公司的突击检查中,发现企业台账的原料入库单上有异常,并在部分手写的生产配方便条上多次出现CFC-11记录,而该公司2017年通过的环评审批文件上明确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发泡剂等原料生产并销售组合聚醚。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立即将明禾公司涉嫌违法采购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线索转交地方,并多次指导、协调地方办理这一案件。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公检法环等部门紧密配合全力侦办。在各方通力合作下,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查清明禾公司近3年来违法采购、使用849.5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犯罪事实,并先后赶赴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将上游CFC-11供应商韩某等4人全部抓捕归案。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目前,这一案件由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除了祁某被判刑外,明禾公司因违法使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余万元。生态环境部说,这一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国内聚氨酯泡沫行业首起因违法使用ODS被判实刑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涉ODS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生态环境部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并把严格执法作为巩固履约成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施加高压震慑,坚定维护了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今后,生态环境部还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ODS行为,持续强化监督管理,对涉ODS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记者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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