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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新村医执业机制 确保村医4类收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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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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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卫生院空编时优先聘用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明确为基本职责、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增至50%……11月30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我省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用“组合拳”的形式,给村医执业加了一层保险。

  确保村医4类收入

  《实施意见》中指出,2016年起将5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在一般诊疗费补助机制上,《实施意见》也做了规定——对已开展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地区,一般诊疗费按服务协议有关要求收取;未签约的地区,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分担。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类收入就是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给予基本药物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另外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鼓励地方财政适当提高定额补助标准,加大补助力度。

  上学补助学费 培训政府掏钱

  《实施意见》鼓励村医“上学”,拿到学历政府还要补助学费。不仅如此,想去培训也中,培训费政府掏。总之一句话,村医想学习,不用担心钱的事儿。

  《实施意见》中指出,各地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通过岗位指导、例会、集中培训、远程教学等方式,定期培训在岗乡村医生,确保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保证乡村医生每三五年免费到县级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这其中,定期培训、脱产进修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要分期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安排。

  乡镇卫生院“缺人” 优先录用村医

  明确了4类收入,说清了“学习费”谁掏,别急,好消息还在后头。

  《实施意见》中要求,乡镇卫生院出现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结合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采取人事代理制、岗位聘用制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65岁以上原则上不能再干村医

  《实施意见》给了村医这么多“好处”,当然,也是有要求的。

  《实施意见》中要求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无人执业的村卫生室,可以统筹调配或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同时还要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具备执业资格、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对身体健康、群众信任的到龄优秀乡村医生,或者因退出后村卫生室无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影响居民看病就医的,经申请审核可以延长到龄乡村医生的执业年限,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到龄乡村医生延长执业期间不得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实施意见》还提出,对超范围执业、违规执业、过度诊疗、过度用药的乡村医生,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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