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信息· 比亚迪唐DM被纵火案为什么细思恐极?
5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修订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并对此次修订作出解读。新标准对车辆类别体系重新划分,增加“专项作业车”大类,将1类和2类客车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于2003年颁布,已经在全国范围实施。该标准对于统一和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促进地区和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随着我国公路交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收费公路内外环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收费公路通行车辆车型多样化、收费公路主要向高速公路集中、收费车辆构成和运输情况不断变化、收费技术飞速进步,人民群众对提高收费效率和便捷性的企盼,使得现行车型分类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收费公路新的发展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 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提出了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统一按车(轴)型收费、修订《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等任务要求。
因此,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修订,将进一步统一、规范和完善全国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有力支持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标准修订对于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收费公路费率体系,提升收费效率和收费公路管理技术,促进智慧公路发展,支撑交通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标准涵盖收费公路行驶的所有车辆类别,使收费公路不同车型都能够在本标准中明确入位。
车型分类标准充分考虑收费车辆判别的简明性,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类型相衔接,以方便对收费车辆的辨别,减少操作差错,减少分类争议,方便提高收费效率。
车辆分类标准体现不同类别车辆对收费公路的占用和损坏及其行驶收费公路的效用。车辆分类标准便于针对不同类别车辆分别制订相应的通行费费率。
2003版标准收费车型分为两大类:“客车”和“货车”。为使新标准能够尽可能涵盖收费公路行驶的所有车辆类别,在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和《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车辆分类体系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新标准对车辆类别体系重新划分,增加“专项作业车”大类,并对各类汽车列车、摩托车以及六轴以上货车的分类进行了具体规定。全部收费车辆按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三个大类分别进行具体分类。
新标准将不以载客和载货为主的专项作业车辆单独作为一个类别划分出来,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各地对专项作业车辆分类的不明确、不统一和不合理的问题,同时与国家标准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分类的体系相一致,减少了收费争议,便于收费费率制定和收费管理。
2003版标准中客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新标准修订为客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辆类型和核定载人数分类。其中车辆类型是第一分类指标,核定载人数是第二分类指标。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等标准对车辆已经进行了完整和统一的分类,各类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均按规格进行明确分类。因此新标准采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类型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辆类型作为客车车型分类的第一指标。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采用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标准实现了与国际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车型分类标准的统一,并与车辆行驶证注明的类型相一致,更加简单易操作。二是主要按车辆规格分类,与车辆对收费公路的损坏和占用相关程度高,更易实现收费费率的合理性。三是更易于将旅居车等专用客车对应地纳入客车分类体系,且较好地兼顾了车辆的规格和座位,分类更加合理。
为解决摩托车的统一分类问题,新标准继承各地区对摩托车分类的主流规定,明确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
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9座作为界限值与现行车辆分类国家标准及车辆行驶证的分类指标相一致,分类标准更加简单明确,可减少收费争议和纠纷。二是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4)的规定,核定载人9人及以下为微型客车和小型客车,核发蓝底白字白框线人及以上核发黄底黑字号牌黑框线号牌,易于辨识,也便于自动识别和实现自动收费,符合未来收费公路的发展的方向。三是标准修订后,核载8人和9人车辆由原2类客车降为1类客车,降低了对应车辆的收费标准,既符合国家降低公路收费标准的总体要求,也更易为广大车辆用户接受。
新标准将核载8人和9人客车由原2类客车降为1类客车,将会带来收费收入减收。针对这一变动,标准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研讨会和典型省份调研,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总体上持肯定的态度。普遍认为:这样的调整对收费收入的影响很小,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标准相统一,减少了收费争议,提高了收费效率。
2003版标准中货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进行车型分类,新标准中各类货车均按照总轴数、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进行车型分类。
采用车辆总轴数作为货车车型分类的第一指标,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简单明确,操作简便。车辆轴数易于辨别、分类简单明确、执行争议少。将车辆轴数作为车型分类主要指标,便于实现车辆自动分类,为货车自动分类和自动收费创造了条件,符合未来收费公路的发展的方向。二是有利于解决“大吨小标”问题。2003版标准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进行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是货车普遍存在的“大吨小标”问题。采用按车辆轴数进行分类指标,从根本上解决了车辆“大吨小标”对分类标准的冲击问题,对于规范货车市场和公平收费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三是收费合理性。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实现全部货车运输合法装载的运输条件下,车辆轴数总体上可以反映车辆的规格,能够更好地反映车辆对道路破坏和对道路通行资源的占用,有助实现货车收费费率更加趋于公平合理。四是有车型分类的实践经验支撑。发达国家车型分类一般都将车辆轴数作为主要分类指标,其中欧美国家主要以车辆轴数、轮数和第一轴处车高作为分类指标,日本采用车辆轴数和总质量作为车型分类指标。我国广东和山西等省份也有过成功的实践。
对于两轴车辆新标准进一步细分为两类,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作为第二指标,对两轴车辆进行细分。1类和2类货车分类界限值确定为车长小于6米且最大允许总质量4.5吨。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车长小于6米且最大允许总质量4.5吨作为界限值与现行车辆分类国家标准及车辆行驶证的分类指标相一致,分类标准更加简单明确,可减少收费争议和纠纷。二是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4)标准的规定,总车长小于6米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吨为微型货车和轻型货车,核发蓝底白字白框线米及以上或最大允许总质量4.5吨及以上为中型货车或大型货车,核发黄底黑字黑框线号牌,易于辨识,便于自动识别和实现自动收费,符合未来收费公路的发展的方向。三是总质量4.5吨及车长6米是货车参数的两个较为明显的界限值,易于划分。四是最大允许总质量4.5吨与2003版标准额定载质量2吨的货车基本对应,包括的车辆范围略大。标准修订后,有一部分货车原2类货车降为1类货车,降低了对应车辆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降低收费负担的总体要求,更易为广大车辆用户接受。
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的相关规定,六轴以上货车属于超限运输车辆,且轴数变化范围很大,不宜规定具体的分类方法。新标准明确规定根据车辆总轴数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执行。这样规定既涵盖了行驶收费公路的全部车型,有利于全国联网收费的规则统一,又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相衔接,也便于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合理的收费费率标准。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和《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
专项作业车的分类标准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包括两大类: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核定载质量大于等于 1吨的专项作业车)和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载货专项作业车,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量小于 1吨的专项作业车)。因此,专项作业车的车型划分无法采用以客货运输功能为主的客车和货车的核定载人数和核定吨位这样的参数进行分类;二是专项作业车辆的轴数基本上能够较好地反映车辆对道路破坏和对道路通行资源的占用。因此,总体上可采用车辆的总轴数作为专项作业车分类的主要参数;三是为使分类标准更加简单及费率制定的简便性,考虑专项作业车与货车的对应性,采用了与货车类似的方式进行具体分类。另外,考虑专项作业车一般都在六轴以下,六轴以上车辆主要是油田专用车辆和汽车起重机,这些类别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数量较少。因此,专项作业车没有对六轴以上车辆进行专门的分类,统一按六轴车辆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