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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警信息备案网济南2010交通规则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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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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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5)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6)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客——。

  9)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13)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14)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15)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的同意。

  20)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在——行驶。

  C: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24)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29)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厘米,同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32)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工作完毕后,由——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应当按照道路施工作业的规定实行安全控制。

  3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34)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

  36)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37)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8)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由——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41)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为: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公里。

  42)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应处以——元罚款。

  49)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未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的,处——元罚款。

  54)遇前方道路受阴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元罚款。

  59)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

  1)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的义务。

  4)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只需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就可以办理相应登记,核心检验合格标志。

  7)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8)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9)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11)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需要也可以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13)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15)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可以自行进入该车道借道行驶。

  17)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快速接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23)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2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娣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

  2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7)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3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未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36)机动车可以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

  3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8)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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