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安全信息网违法停车这张罚单该怎么开?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条表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需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平衡公共利益和个益,以防止处罚过当。按照这条,一些市民在思考,是否可以运用裁量权,对违法停车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而不是“一刀切”无论具体情况均罚200元?
2011年,徐汇区法院受理了雷某诉上海市交通总队机动支队要求撤销违法停车告知单一案,引发了网络热议。雷某看到在车上贴的告知单之后,上网查询信息,发现上海交通安全信息网所发布的违法告知信息中写着“应处罚200元。”雷某认为这句“应罚200元”完全忽略了陈述和辩解的,的执法程序存在问题,故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11月25日11时,程某将车停放在宜山出中山西南约200米的地方,被发现时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认为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道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第二款,决定予以200元罚款。程某将上海市徐汇支队告上了法庭,称不服被告的处罚。
对于违法停车进行顶格处罚见仁见智。有些市民认为,本市的私家车保有量越来越大,道交通通畅度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应该对违法停车的行为重罚,形成威慑力。而有些市民则认为200元有点过高,“上海周边一些省市违章停车有的罚款几十元,有的是100元”。
记者从徐汇区法院了解到,2014年,徐汇区法院行政庭共受理以部门为被告的不服处罚类案件23件,其中原告不服违法停车交通处罚类案件15件,占65.22%,较2013年受理的6件,同比增长150%。而这些案件一般经过审理,法院都驳回了原告。这些案件的原告到底为什么而纠结?他们有着怎样的?
昨天,记者发表《百姓停车,背后多少烦心事?城市停车乱象调查》,文中提到每个车主都可能停车难、乱收费。虽然不少城市对道停车管理设立了规章制度,但“停车乱”久治不愈。该文章引起老百姓的关注,一方面,为了整治“停车乱”,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进行整治,另一方面,不少市民也对执法部门的处罚提出了。
有些人士提出,在道上安装警示牌,警示附近不能临时停车或警示此处有电子可以算“拟制的”前置劝阻。不过,一些人反辩,看到这些牌子并不知道牌上内容了多远的范围,“我在前一个口看到不能临时停车,这个牌子是不是一直管控到我下一个口呢?”对于警示牌及电子是否算是启动前置劝阻程序,有些市民认为存在争议。
焦点1 临时停车怎么界定?
争议2 是否依据危害程度裁量罚款?
争议1 电子是否实施前置劝阻程序?
《道交通安全法》,对违法停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上海,违法停车一般被处罚200元,有些市民认为没有考虑到驾驶员当时的突发情况和妨碍交通的危害程度,没有对罚款数额进行裁量,作出的处罚也许但是不合理。
根据《道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立即驶离,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徐汇法院受理的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部分原、被告对劝阻的方式和程度存在争议,对在现场的驾驶人是否构成“驶离”理解不一,从而产生矛盾纠纷。
何某诉称,2014年2月11日,他行驶在建国西太原时内急,一直想找厕所方便,大约19:40分,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他在机动车道和上街沿之间停车,到厕所方便大约三五分钟后返回时,即发现了了处罚告知单。何某认为自己年龄大、加上当天开车时间长等原因,应急停车情有可原。
对于这些想法,表示根据机动车应当在地点停放,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因此在没有允许停车标志的地点停车(如公交车站附近、单位门口等)大多应受到处罚,违停无论时间长短均构成违法事实。
处罚有法可依违停确实有害
2014年1月26日15时23分,市民范某驾车在南丹东出漕溪北东约60米停车,决定予以200元罚款,并告知诉权。可是,范某认为他当时在车辆后座,并没有劝阻他驶离,遂起诉到法院。
徐汇区法院行政庭代理审判员叶晓晨认为,的处罚有法可依,违法停车确实有危害。“早晚高峰违法临时停车占用机动车道,将造成交通拥堵。有些人乱停车在小区的消防通道里,万一小区内发生火灾或突发情况,消防车、急救车等进不去,后果不堪设想。这些例子比比皆是。”叶晓晨说,对于上海这个国际化大都市来说,交通安全交通畅通度非常重要,“认真巡逻、严格执法了交通正常运转和老百姓的安全出行。”
说法
焦点2 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另一方面,叶晓晨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何更合理地对违法停车者以处罚,在一些方面还值得探讨。我国的《道交通安全法》、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地方性法规等都提供了执法依据,但对于一些细节没有具体:譬如,电子违法停车是否违反了前置劝阻程序?裁量该如何使用等?“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后,如何从法律的层面更好地解决问题、保障相关部门规范执法,如何在细节方面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还值得我们去思考。”
在执法过程中保障违法人员的程序,使得整个过程、合情和充满人性化,有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据悉,为了更好地帮助规范执法,徐汇法院根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给部门出具司法书,与部门举办座谈会等,来提醒部门注意执法规范、程序。
与此同时,徐汇法院发现该案中,发布的违法信息包含了完整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内容与《告知单》不一致,易使违法人员理解为部门已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一定程度上了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程序上存在瑕疵。因此,法院第一时间向部门出具了司法书,部门也接受了法院的并进行了改正。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对于违法停车,很多城市的认定都和上海一样,虽然行政案件中,不少市民怀着自己的主观认识起诉,而这种认识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最终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
有些市民认为,队员执法可以上前劝阻驾驶员,可是违法停车被电子拍到后即进行处罚,是否缺失了劝阻的前置程序。甚至有人生动地表达“毕竟电子监察不是人,它不会走到我跟前对我说,这里不能停车,你应该驶离这里”。
程某诉称,他停车地点没有明显的禁停标志,其车辆也未停放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能认定为违法停车。部门对他进行处罚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且擅自改变处罚幅度,以最高200元的金额对他处以罚款,程某起诉请求依法撤销部门的《处罚决定》,并赔偿他在诉讼中的往来车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00元。
很多人认为没有明显禁停标志即可停车,停车时间较短且“目测”不妨碍他人通行则不应受行政处罚之外,还有一些车主认为“临时停车”并无明确时间,自己停车时间短构不上“违法停车”,最多算是“临时停车”。
范某诉称,2014年1月26日下午3点左右,其因解缴员工工资将车停在南丹东238号上海银行徐汇支行营业部门口,被告巡警巡逻至此,开具抄报单一份。2014年2月11日范某收到处罚决定书,认为处罚决定书中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表述不准确,“我当时就在驾驶座后座的上看书,在告知单时我就开始跟交涉,但是却未予理睬。”范某的可见普通对前置劝阻程序的重视。记者了解到,在巡逻时,一般看到违法停车的车内有驾驶员,都是劝阻其离开,不再出具罚单。如车内无驾驶人员,才会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罚。
电子抓拍是否缺失前置劝阻程序、罚款是否必须顶格处理受争议
2014年2月11日19时43分,市民何某在建国西出太原东约8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停放,决定予以200元罚款,并告知诉权。何某认为的处罚决定不近人情,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经法院审查,被告的《告知单》与处罚决定书不同,仅是告知当事人前去接受处理,尚未对原告实施处罚,对其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告知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提出应将道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记录予以消除,由于被告已经删除,故徐汇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道交通安全法》,在道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很多人混淆了“临时停车”和“违法停车”,像程某一样,因为对违法停车的事实因素认定与不同而产生诉讼的案件占徐汇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总数5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