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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实施细则》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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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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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据银保监会方面消息,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推动上海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近年来,融资性保证保险作为一种增信手段,在破解融资难、助力多点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成为部分保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但也出现了一些风险苗头和问题。其中,各类违规催收行为引发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保险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实施细则》专项规范了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催收业务环节,总体原则是“管住后端、倒逼前端”,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操作规范,督促保险公司提升客户审查、风险识别、产品定价、保后管理等经营能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基础,有利于实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区经营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明确了公司内控管理要求,涵盖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管理以及投诉处理等重要环节;要求保险公司健全委外催收管理制度、优化合作机构选择、加强委外机构质检考核并引入清退机制;规范细化保险公司催收行为,提出9项禁止性行为,加强隐私保护、档案管理等要求。

同时,针对当前矛盾比较突出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规范:

一是提高催收过程记录要求,包括外呼催收电话必须全程录音,面谈催收安排不少于两名人员且必须录音录像,同时还明确了外呼频率、禁呼时间、外呼对象、面谈要求等催收行为规范,严禁暴力催收。

二是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在委外催收协议签订、支付服务费比例两个风险聚焦的领域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出现总公司与地方分公司权利责任的不匹配。

三是明确保险公司对外部催收机构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其合作对手选择、协议签署、业务质检、考核清退、费用定价、禁止转委托等方面均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防止保险公司与外部催收机构推诿扯皮。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指导辖内保险机构持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控、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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