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编译|改良罗尔斯正义理论框架:一个性别问题与文化差异的视角
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与社会理论家之一,已故著名学者苏珊·奥金曾长期关注多元文化主义所主张的对群体文化风俗的尊重与女性权益保障之间的张力。在本文中,奥金通过反驳反本质女性主义(anti-essentialist feminism)的批评,试图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建立一个既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又能够考虑到个人和社会群体间差异的正义理论?通过基于经验研究的对比分析,奥金重申了性别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析范畴的正当性,且适用于不同文化、经济背景下的女性境况。最后,她主张一种改良的罗尔斯正义理论,将性别和家庭引入该框架,并通过“无知之幕”建立一个能够同时考虑女性经验中的普遍性与差异性的女性主义正义理论框架。
正义理论(theories of justice)正在遭受某种身份危机。毕竟,正义理论怎么可能既是普遍的、原则性的、建立在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充分理由上的,同时又考虑到个人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各种差异?女性主义是最先指出大量人被所谓的普遍主义理论排除在外的学派之一。一些女性主义者甚至进一步指出,许多女权主义理论在考虑到性别歧视或偏见的同时,忽视了种族主义、异性恋主义、阶级、宗教等其他偏见。但是,当将其他偏见也纳入进女性主义的考虑范围时,一些女性主义者又发现,如果在完全倾听每个具体的个人或群体的观点及其需求的基础上来建立一种正义理论似乎也有问题——照这样的方法,有可能得出任何正义原则吗?考虑到存在“虚假意识”(false consciousness)的可能性(注1),这甚至有可能是一种可靠的方法吗?强调差异,尤其是文化差异,不会倒向相对主义吗?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现在大家都承认,大多数正义理论在建构时并未将许多不同群体考虑进去。但是,如何能够构建一个融贯且可行的正义理论,并使所有不同的群体都能够表达他们自己且得到应有的关注?本文将在最后回到这个问题。
女性主义者对于差异性已有了较多讨论。讨论的一个方面是对一个旧论点的延续——关于女性与男性有怎样的不同、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什么造成的以及这些差异是否要求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其他方面应该区别对待女性与男性。关于差异性讨论的另一个(较新的)方面是关于女性之间的差异。一些人认为,谈论女性、谈论女性的问题,特别是女性“本身”的问题,是一种“本质主义”(“essentialist”)。这种观点认为,白人中上层阶级的女性主义者不仅排斥或不关心其他种族、文化和宗教的女性问题,甚至也不关心自己以外的其他阶级女性的问题。因此,反对这种本质主义的人认为,“性别”(gender)是一个有问题的范畴,除非是在种族、阶级、民族、宗教及其他差异的限制下使用。
女性本质主义(feminist essentialism)的指控对一些作品是有效的。例如,像哈丽特·泰勒(Harriet Taylor)、夏洛特·帕金斯·吉尔曼(Charlotte Perkins Gilman)、弗吉尼亚·伍尔夫(Virginia Woolf)、西蒙娜·德·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和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等家境富裕的女性主义者似乎都假定,她们解放的妇女将依靠仆人生活。除了伍尔夫曾简短地讨论过女仆的难处,她们大多没有关注过仆人的问题——当然,大多数仆人也是女性。19世纪中期的许多中上层阶级白人女性主义者只考虑自己同阶级和同种族女性的倾向(有些人甚至是明确的种族主义者)使得索杰纳·特鲁思(Sojourner Truth)在演讲中发出尖锐的著名呼喊:“我不是女人吗?(Ain’t I a women?)”但我认为,且将在下文中论述,这个本质主义的问题远绝少出现在大多数最近的女性主义作品中。但现在对“本质主义”的批评却似乎越来越多。伊丽莎白·斯佩尔曼(Elizabeth Spelman)在《非本质的妇女(Inessential Women)》(1988)一书中的主张是对此类观点的总结:“对于女性‘作为女性’的关注只是针对一个女性群体的问题——即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白人中产阶级女性”(注2)。在一些圈子里,这已被认为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真理。
认为最近许多女性主义理论是本质主义的主张主要有三个来源:欧洲影响下的后现代主义思想;美国和英国的非裔和其他少数族裔女性主义妇女的作品;以及斯佩尔曼的《非本质的妇女》一书。后现代主义对所有普遍性的或概括性的主张都持怀疑态度,包括女性主义的主张。它认为女权主义思想的核心概念,如“性别”和“女人”,就像其他不考虑个体差异的范畴一样不合理。
斯佩尔曼则在《非本质的妇女》中认为,“‘作为一个女人’(‘as a woman’)这个词是女性民族中心主义(feminist ethnocentrism)的特洛伊木马”;中产阶级白人女性主义者的重大错误在于把与自己不同的女性排除在他们的社会批判之外,或者,即使把她们包括在内,也假定不管她们有什么不同,她们受到的性别歧视的经历是相同的。她认为,现有理论顶多是“一种加性分析,即在一个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并存的社会中,对黑人女性的压迫似乎是一种进一步的负担,但实际上它是一种不同的负担”。
但是,这些反本质主义的论点往往只停留在理论上,而缺乏经验证据。斯佩尔曼关于女性受压迫经历的不同之处的大部分例子都来自古希腊的奴隶制时期和美国南北战争前的南方。但目前并不清楚,白人奴隶主的妻子和黑人女奴隶的经历之间的明显对比与当今大多数涉及性别压迫形式的相同或不同的问题有多大的相关性。
除了缺乏相关证据外,斯佩尔曼的反本质论主张还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这种观点认为,女性主义理论家要么认可性别身份与阶级、种族或身份的其他方面存在内在联系,要么完全忽略这些差异的影响。但这完全不符合事实。人们可以反驳说,性别歧视是一种可识别的压迫形式,不论种族或阶级,女性都能感受到其影响,却不需要否认种族和阶级压迫的严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斯佩尔曼错置了举证责任,这大概使她认为不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依据。但事实上,举证的责任在批评者身上。为了使人信服,她需要证明被指控为本质主义的理论是如何省略或扭曲了少数人之外的其他人的经验的。反本质主义女权主义的一个问题是,它倾向于用“我们都是不同的”来代替论点和证据。而下文将论证,将一些西方女性主义关于正义的观点应用于许多贫穷国家的贫穷女性的境况时,可以得出这些女性的境况“与我们(白人女性)相似,但更糟”(“similar to ours but more so”)的结论。
因此,本文回应斯佩尔曼的挑战,并对反本质主义的女性主义理论进行合理严格的检验。斯佩尔曼对于在许多领域出现的关于女性的新研究表示,“这些研究人员不应该假设女性作为女性有一些共同之处,而是应该帮助我们看看她们是否具有共同之处;不应从对某些女性来说是正确的论断来推断这对所有女性都是正确的;我们必须调查不同女性的生活,然后看看她们有什么共同点”。
作为一位受过的是哲学训练的学者,斯佩尔曼似乎认为不需要实际地考察一些经验证据。在发表以上论点后,她又回过头来讨论柏拉图。但本文作者作为一名科学家,则试图在本文中研究一些比较证据,通过将在富裕的西方工业国家的妇女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理论应用于考察贫穷国家中一些最贫穷的妇女境况,来检验一些西方女性主义中关于正义和不平等的观点。面对巨大的文化和社会经济差异,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对性别不平等的描述和解释是如何经受住考验的?
为了回答上节中提出的问题,这一部分将依次讨论四个方面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近来引发了许多批判英美理论的女性主义学者和发展理论学者的讨论。首先,为什么性别不平等的问题被忽视或掩盖了这么长时间,直到近几十年才得到重视?第二,为什么解决这个问题如此重要?第三,当我们将正义标准应用于家庭内时、当我们考察在家庭中被掩盖了的性别不平等时,我们有什么发现?最后,这些发现将对政策制定有哪些意义?
在发展研究(development studies)和正义理论中,直到最近都明显缺乏对性别的注意,特别是对性别之间系统性的不平等。这一点在20世纪80年代的正义理论中被提出。在发展研究的文献中,这一问题最早是由埃斯特·博塞拉普(Ester Boserup)提出,但在近年才得到较多学者的关注和发展。在这两个研究领域中,女性和性别问题受到忽视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研究者长期以来都将家庭假定为分析研究的基本单位,而男性又通常被假定为是一家之长。公共领域(和经济领域)和私人领域(家庭与个人领域)之间的二分是受到默认的,而只有前者(即公共领域)被认为是发展研究和正义理论的范围。在伦理学和理论中,家庭通常被认为是不适合讨论正义的领域,因为爱、利他主义或共同利益被认为在家庭中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人们有时又认为家庭理所当然地是一个等级制的和不公正的领域。(包括卢梭在内的一些理论家甚至同时认同这两种观点!)公、私二分法和男性为家长的假定对女性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影响,因为这些假定不仅模糊了家庭内部资源和权力分配的不平等,还导致女性所做的大量工作不被视为工作,因为所有得到认可的“工作”都被认为是在“公共”领域中为获得报酬而做的。而女性所做的许多工作,如生育和养育子女,打扫和维持家庭,照顾老人和病人,以及以各种方式为男性的工作作出贡献,都不算作工作。很明显,在这一点上,贫穷国家的贫穷妇女的处境与富裕国家的大多数妇女的处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第二个原因是研究者未能够按性别分离数据或论点,而这与第一个原因是密切相关的。最近出现了一种被称为“虚假性别中立”(false gender neutrality)的做法,例如使用中性的术语(“他或她”(“he or she”),“人”(persons),等等),但若将其主张实际应用于女性时却是无效或错误的。
上述两种原因造成的影响是相同的,即女性没能被纳入研究者的考量,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也因此被掩盖了。
正如在《正义、性别和家庭》一书中的论述,作者认为正义理论和发展理论对性别问题和女性生活的忽视是一个重要问题,原因有三。第一(且显而易见的),女性很重要(至少对女性主义者来说),女性的福祉至少和男人一样重要。
第二,(在美国背景下)社会正义理论未能正视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机会平等——包括女性和女孩,也包括越来越多男孩的机会平等。部分原因是以女性为家长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更大。据最近估计,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家庭由单身女性担任户主,在男性大量向外迁移的区域这一比例还要高得多。数以百万计的儿童受到这些家庭中较高贫困率的影响。此外,性别分工对女童和妇女的机会产生了更为直接的、各阶层中都存在的影响。妇女的机会受到家庭生活结构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妇女几乎总是主要照顾人的事实,这对她们能否从事有全职工资的工作有很大影响。这也导致她们经常超负荷工作,使她们不像男性那样被认为有经济价值。这一点在许多贫穷国家的贫困家庭中也“类似但更为严重”。女孩可能在很小的时候就为家庭工作,受教育和识字的可能性比同家庭的男孩小得多,并且她们比兄弟更不受重视、生存的机会更少,因为她们更有可能被剥夺食物或医疗。
第三,解决家庭内部公平分配的问题是重要的,因为家庭是道德发展的第一所学校,可以说是最有影响力的学校。它是我们体验人们如何对待彼此的第一个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我们有可能学会如何变得公正或不公正。如果孩子们看到性别差异是明显差别对待的原因,他们肯定会在个人和道德发展方面受到影响。这一观点最早是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988)在西方背景下提出的。他认为,在他所处的时代,典型的英国家庭具有“扭曲的影响”,并因而被他称为“学校”(“a school of despotism”)。与发达国家的家庭相比,许多第三世界的家庭似乎是更糟糕的道德学校,因为它们更为成功地灌输了性别不平等是自然和适当的。
本文将英美女性主义者关于其社会中家庭内部公平的发现与最近关于贫穷国家贫困家庭的对福利和负担分配的发现进行比较后发现,二者在很多方面关于性别的不公正也是相似的。
在这两种社会中,由于工作场所的歧视和性别隔离以及认为妇女“自然”负责所有或大部分无报酬的家务劳动,女性从事有报酬工作的机会都受到限制。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量女性的工作是没有报酬的,且女性被认为是没有“生产力”的。因此,国家统计中的男性和女性经济参与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认为女性的工作价值较低的看法(尽管事实上在大多数地方她们做得更多,而且这对家庭成员的生存至关重要)导致女性的价值被贬低,在家庭内外的权力更少。这反过来又使得她们缺乏在经济上减少对男性依赖的能力。因此,女性陷入了“由社会引起的明显不对称的脆弱性循环”(“a cycle of socially caused and distinctly asymmetric vulnerability”)。并且,正如上文提到的,在许多贫穷国家,这种权力差异不仅体现在对妇女的过度劳累上,还体现在对女童的喂养、保健和教育方面的剥夺,甚至也体现在她们是否能够出生上。
在富国和穷国,妇女参与家庭以外的工作普遍可以提高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但这一点也还需要进一步推敲。将芭芭拉·伯格曼(Barbara Bergmann, 1986)对美国“苦力妻子”处境的分析与佩吉·桑迪(Peggy Sanday, 1974)的研究进行比较可以得到有趣的发现,前者发现美国“苦力妻子”在全职工作挣钱的同时也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家庭无偿劳动,而后者发现,在第三世界的一些国家,虽然不从事“有生产力的”工作的女性地位较低,但许多大量从事“有生产力的”工作的女性则成为了“实际上的奴隶”。
这就引出了妇女经济依赖的问题。虽然贫穷国家的大多数贫穷妇女每天工作很长时间,但在世界各地,她们往往在经济上依赖男性。这也与富裕国家许多女性的处境“相似但更糟”。这是由于她们的许多工作是无偿的,即使是有报酬的工作报酬也较低。女性主义批评家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发展理论和发展政策制定者只认为“进步”的变化加剧了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依赖。主流理论家总是把女性视为依附者,却没有注意到,从女性的角度来看,技术、地域流动以及从生存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并不是纯粹的好处,而是将妇女从传统的经济和社会角色中排挤出来,使她们进入现代部门、受到歧视和剥削,而获得的现金收入往往低于维持生计的水平,这反过来增加了女性的经济依赖性。
在富国和穷国,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的女性往往面临着特别的困难。在大多数国家,就业、薪酬、留职和晋升方面对妇女的歧视都很普遍,这显然对以女性为支柱的家庭不利。在美国,全职女性的平均收入仅为全职男性的三分之二多一点;在长期贫困的有孩子的家庭中,有五分之三是单亲家庭。贫穷国家的一些贫穷女性的状况与当今大多数西方女性的不同,但明显更糟:即使她们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她们在实际上也会被禁止从事有偿劳动(基于宗教的法律或压迫性的文化规范)。
这是一个真实的差异,即大多数西方女性不再受到不被允许有偿劳动的压迫。但回到相似之处:将一些西方女性主义关于正义的观点与贫穷国家的贫穷妇女的工作进行比较时,还有另一个相似之处,即与家庭内部的权力动态有关。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的差异退出潜能理论(the differential exit potential theory)最近被用来来解释家庭内部的权力,特别是贫穷国家妇女的处境:任何改善丈夫退出(家庭)选择或减少妻子退出选择的因素都会在家庭关系中使男性获得更多的发言权或议价权。同样,任何能改善妻子退出选择的条件——比如她获得的人力或物质资本——都会增加她的自主权,让她在这段关系中处于更有利的谈判地位。
在美国,最近的研究表明,在分居或离婚后,女性和儿童的经济地位(相较于其需求而言)通常会恶化,而离婚后男性的经济地位则实际上会提高。该发现与退出理论相照应,意味着婚姻中妻子的议价能力更弱。在贫穷国家,严重贫穷的情况加上妇女缺乏有报酬的就业机会,增加了女性对男性的依赖,男子在家庭中的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已经被高度男权的文化规范所认可——很有可能得到加强。
最近,研究贫穷国家贫困妇女状况的学者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这些方案与主要关注自身社会的西方女性主义者提出的方案非常相似。(这里的“问题的解决方案”指的是理论家和社会科学家需要做什么来纠正他们的分析,以及政策制定者需要做什么来解决社会问题本身。)
首先,必须强烈挑战公共领域和家庭领域的二分法,并且使人们注意到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不公平现象——包括各种形式的、食物和保健分配的不公平等。
其次,从上面的观点出发,进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的分析单位必须是个人,而不是家庭。例如,达斯古普塔(Dasgupta, 1993)认为,考虑到男性在上有更大的发言权,贫穷国家中影响穷人的公共决策往往受到男性偏好的引导,而不是(常常与之冲突的)女性需求;“把幸福最大化作为解释家庭行为的模型必须被拒绝……公共政策的目标应该是人,而不是家庭……政府需要意识到家庭是一种资源分配机制”。
特别是,贫穷国家的女性比富裕国家的女性更有可能为家庭提供唯一或主要的经济支持,她们需要和男性一样多的机会获得信贷、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和技术,且她们的工作需要同工同酬。为了家庭的生存,为了女性的整体社会经济地位,为了提升她们在家庭中的议价能力,越来越需要促进女性充分参与经济和生产的政策。
最后,本文简要讨论并对比在不同文化中思考性别正义的两种不同方式,并主张:对于思考正义的女性主义者来说,如果对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理论进行修正,使其将妇女和家庭纳入考虑,那么它将成为一种重要的思想资源,尤其是对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运用。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我们将很难提出任何正义原则。但无知之幕则可以对处于原初状态的人隐去其个人特征或社会地位,从而迫使他们尽可能多地考虑各种不同的声音,并特别关注那些最糟糕的社会处境。无知之幕能够使我们调和正义理论具有普适性和考虑人类之间的多重差异性这一对看似矛盾的要求。
露丝·安娜·帕特南(Ruth Anna Putnam)在她的论文中主张强烈的反本质主义立场,并指责罗尔斯及本文作者在不同程度上属于排他性本质主义。她提出一种“互动的”(或称为“对话的”)女权主义(an “interactive” or “dialogic” feminism),即,倾听有色人种女性和不同阶层女性的声音,并将听到的各种声音利用于理论建构。诚然,倾听和讨论有许多可取之处;从好的方面说,它们是的基础。但是,仅仅通过询问那些似乎正在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他们想要什么,我们并不总是能得到启发。因为人们往往把他们受到的压迫内化得如此之好,以至于他们不知道自己作为人应该享有什么权利。性别不平等也是如此。受到严重剥削的人们有时不仅接受这些剥削,而且会因为一些“小慈悲”而高兴。由于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等原因,权利被剥夺的本质有时会被压制和掩盖。但是,如果因为这些人的生存策略而低估他们的福祉受到的损失,这在伦理上是非常错误的。
妥协和接受现状并不是社会正义的良方。因此,本文认为,未受到不平等文化和社会规范全盘灌输的人站出来对这种文化进行建设性的批评,是完全合理的。毕竟,距离并不意味着漠视:与生活在相关文化中的人相比,尽心尽力的局外人往往能更好地分析和批判社会不公。这就是为什么像“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这样类似阿基米德点的概念如此有价值。正如帕帕内克(Papanek)所指出的那样,“良好社会化”的女性在具有残酷习俗的文化中被内化为成功女性成长的必要条件。尽管这些妇女可能会对自己的巨大痛苦保留生动的记忆,她们仍会继续这些残酷行为,施加于她们自己的女儿,或者至少允许她们自己的女儿遭受这些行为。
正如一些研究发展理论的女性主义学者所表明的那样,使用性别的概念并拒绝让差异钳制我们的分析或使我们的分析碎片化,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过度概括或试图将“标准化”的解决方案应用于不同情况下的女性问题。例如,玛莎·陈(Martha Chen)认为,在解决方案和政策制定之前,有必要对女性的角色和制约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帕帕内克也认为,帮助妇女认识到她们所受的压迫,需要相当深入和具体的相关文化知识。
因此,本文的结论是,性别本身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分析范畴,我们不应该被女性之间存在差异的事实所麻痹。只要我们小心谨慎,并根据经验证据来作出我们的判断,就有可能概括性别不平等的许多方面。在西方语境下发展出来的理论,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适用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女性。从不同地方、不同阶级、不同种族、不同文化中,我们都发现了性别不平等的因果特殊性中所具有的相似性,只是在范围和严重程度上有所差异。
1. “虚假意识”(false consciousness):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术语,指被物质、意识形态、制度设计等方式误导和掩盖的阶级社会中的剥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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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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