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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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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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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3年,董女士与丈夫在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之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生育一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董女士的丈夫因脾气暴躁,极端易怒,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董女士及年幼的儿子。

  自孩子出生后,董女士的丈夫经常外出打工,对董女士及儿子不管不顾。2019年3月,因矛盾纠纷,丈夫殴打董女士后外出失去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2021年3月,董女士以夫妻二人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至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干警多方寻找其丈夫未果,同年4月,法院依法向其丈夫公告送达了诉讼材料。

  2021年5月,董女士被诊断为肝癌、肺癌、胰腺癌,先后辗转多地住院治疗及化疗,医疗费已自费支出11万余元。在此期间,其丈夫仍旧未露面,也不曾给过董女士一分钱。

  2021年8月,到了该案开庭的时间。此时,董女士已病情加重,无法出庭参加庭审;而其丈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以视频通话的方式,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准予董女士与丈夫离婚;孩子由董女士抚养,其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并由其丈夫一次性给付董女士生活困难补助费3万元。

  【释法】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夫妻扶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慰藉,但主要为生活保障义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而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的,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还有可能构成罪、遗弃罪。

  夫妻扶养义务随夫妻关系解除而消灭,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行使追索扶养费(如医药费)等相关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当然,法院也会从扶养义务人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确定扶养义务人的责任范围。(闵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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