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保护势在必行
植物新品种是农业和林业的“中国芯”,直接关系着我国农林业生产的水平和效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鼓励育种工作者开发培育植物新品种,造福社会,育种工作者对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依法享有排他独享权。当前,应重视和加强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自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开始实行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了长足进展,对有性繁殖的种子类作物保护比较到位。但是,在无性繁殖的观赏植物、果树以及林木类新品种保护方面却很薄弱,是侵权的重灾区。
无性繁殖的观赏植物、果树与林木类新品种,技术门槛低、种植繁殖简单,其枝、叶、芽、根等繁殖材料都是稳定的遗传物质,特别容易被盗种盗卖的品种所侵权,其繁殖材料一经流出,扩散很快。
对育种者而言,投入大量精力和金钱培育出的新品种一经上市就被大量地非法扩繁和销售,通常不过3年就烂市,很多时候育种者连投资都收不回来。如果国家没有有效的手段加以保护,又有几个育种者愿意花数年时间、用大量资金去开发植物新品种呢?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因品种保护不力导致的产业停滞不前、增产不增值、价廉物不美及市场震荡的情况不断发生。只有加强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和育种者利益切实保护,他们才有积极性和财力投入进一步研发,才会有更多更好的新品种涌现,产业发展才能得以良性循环。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多部门联动,在完善制度的前提下,提高侵权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应尽快出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版,其中包括了上述提到的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希望修订后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能够尽快出台,以便有法可依。
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品种权执法专业性强、程序性复杂,而市县级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欠缺专业培训,也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装备和品种检测设备,不能快速科学地进行品种鉴定,导致执法部门对品种权假冒侵权查处十分困难。
加强对授权品种使用方的教育和规范,要求其购买合法来源的授权品种。对于购买无合法来源授权品种的苗木进行绿化工程的行为,应认定侵权。
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联动,及时、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新品种保护的司法诉讼中,举证责任向侵权方转移,保护育种者权利。(作者系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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